一、事项名称
申请产业园区新落户“三类 500 强”企业奖励。
二、政策优惠内容
对新落户我州的“三类 500 强”企业(非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分别给予园区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奖励;对非“三类 500 强”企业,投资总额 1 亿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 80 万元资金奖励;抱团产业转移企业 5 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 3 亿元以上、10 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 5 亿元以上, 所有抱团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 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上的(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 100 万元资金奖励。
三、责任单位
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财政局。
四、受理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奖励年度新落户省级产业园区的“三类 500 强”企业(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企 500 强);
2、投资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项目;
3、投资项目奖励年度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
4、在湘西州内注册项目公司。
五、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属于“三类 500 强”企业的佐证资料;
2、落户产业园区的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3、投资项目简介;
4、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奖励年度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有关资料;
5、产业园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州政务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受理产业园区新落户“三类 500 强”企业奖励申请资料并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将资料移交州商务局(2 个工作日);
2、审核。州商务局牵头组织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对产业园区申报资料进行初步会审,出具会审建议意见(3 个工作日);
3、审批。州商务局综合会审意见,提出奖励审批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州政务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窗口。(4 个工作日);
4、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向申请单位(产业园区管委会)告知审批结果(1 个工作日);
5、兑现。州财政局根据奖励审批意见,落实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县市区或产业园区财政局。
七、办理时限
60 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
反馈审查意见,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