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10-30 16:57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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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政办明电 〔2012〕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工 作 方 案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7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湘政办明电[2012]169号),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学习贯彻《条例》,使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到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目的。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紧迫性。

  1、将《条例》纳入年度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年内组织州、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进行一次专题学习。(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司法局、8县市人民政府)

  2、将《条例》学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责任单位:州司法局)

  3、分层次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活动。11月底前,举办州学习贯彻《条例》专题培训班,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相关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从事机关事务工作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学习;12月底前,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州直相关单位也要分层次举办相应的专题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介和采取办专栏、挂横幅、贴标语、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1、媒体宣传。(1)在湘西州政府网、湘西红网全文刊摘《条例》内容;(2)在《团结报》、湘西电视台开办专栏,播报《条例》主要条款、专访解读《条例》条款和我州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情况;(3)利用移动、电信、联通平台开展手机短信宣传;(4)各县市通过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文广新局、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8县市人民政府等)

  2、办学习专栏。各级各相关单位办一期《条例》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州、县市相关单位)

  3、印发宣传册。翻印《条例》单行本和宣传资料,发至各级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

  (三)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实际,逐步建立机构齐全、配套协调、职能完善、运行规范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1、健全完善机构。(1)继续跟踪成立州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批后续工作,进一步研究设置方案;(2)按《条例》要求,完善和规范县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职能,建立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相一致的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体制;(3)督促未成立专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县在2014年前建立机构,全州形成自上而下、职能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编办、8县市人民政府)

  2、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财政局、8县市人民政府)

  3、加强监督。适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制度与查处工作机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8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领导

  州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主抓,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条例》情况,适时对全州学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结合本级、本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学习贯彻《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2012年12月底前,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州直单位要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州政府办(联系人:李德,电话: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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