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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4-11-06 17:01 作者:陈 佳 来源:法治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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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  月  日)

 

    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规划要求:“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为推进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市场化,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维护特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位于吉首市吉庄工业园,占地约8.8亩,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医疗废物5吨(一期为3吨),前期总投资1136万元。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工艺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能有效做到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处置服务对象范围为湘西州所辖8县市城乡各医疗卫生机构。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于2008年底建成,2009年8月投入运营服务。根据目前的市场需求和运转状况,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追加投资扩大产能的迫切需要。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项目拟由特许经营单位承担除项目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所有配套资金,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运营改扩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价格采用政府定价,确保湘西州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的需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须遵照国家制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处理,并最终做到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可防止医疗卫生机构分散、无序化处置医疗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具有环保、安全、公益的特点和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环境效益。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一)授权方式及对象

    通过谈判方式拟授予湘西自治州宇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二)授权主要依据

1、《湖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建设厅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条的释义。

2、《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州环保局为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机关的批复》。

(三)授权实施步骤

1、州环境保护局获得州人民政府授权,成为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机关;

2、州环境保护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拟定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权企业以及授予方式;

3、将《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在政府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公众意见;

4、广泛收集和整理公众意见,由州环保局颁发《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授权书》和签署《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

    四、特许经营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一)经营形式:许可特定经营者承担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配套资金,投资建设并经营该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政府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获得该特许经营权。

(二)主要范围:湘西自治州所辖行政区域。

(三)经营内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服务。(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四)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30年,以《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授权书》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一)特许经营企业数量

拟在湘西自治州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授权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业运营企业提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服务。

(二)特许经营者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设施;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3、有投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面的业绩和经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环保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企业在州内登记注册并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按州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相关文件执行。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2、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3、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5、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6、受理、处理公众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7、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

9、每年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情况;

10、对特许经营者收取30年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使用费具体数额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明确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州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制定或者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服务价格时,由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吸收听证会所提出的意见。

 

    附件:1.《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州环保局为

          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机关的批复

       

湘西州环境保护局对《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10日起,进行为期一个月时间的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14年12月10日前通过各种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湘西州环境保护局法规宣传科    陈 佳

通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新桥路87号

邮政编码:416000

电子邮箱:lotusfen@126.com

联系电话:0743-8263050(办公电话及传真)  13907437437


相关文档:
附件2:州人民政府授权批复副本.jpg
附件1:《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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