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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18 15:5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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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确保其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门户网站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部门网站是指全州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政府网站的建设、指导、协调和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州政府信息中心(州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技术维护及技术指导工作;县市区和部门承担各自网站建设及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州直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政府信息的发布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自身实际制定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查制度,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州直部门应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建设,建立信息协调机制,及时更新栏目信息、解读政策、回应互动、处置舆情等任务,全面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州直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信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服务事项、领导班子、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通知公告等重要政务信息,变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类重大会议及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变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栏目信息更新必须满足《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更新网站栏目信息,其中:动态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两周更新一次;政策文件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更新一次;其他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一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网站栏目结构。对于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网站栏目增加或者删减,必须及时报州电子政务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方案,主要政策文件出台时,要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解读文章等。政策解读由政策制定牵头单位起草,对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增强政府网站的吸引力和亲和力。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办事服务

  第十三条 网上办事服务方式包括通过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在线办事和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依托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六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在线办理。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州直部门要高度重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答复。留言办理要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制定管理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留言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进一步明确留言办理回复的时效,建议和咨询类留言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查证或办理的留言15个工作日内回复,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回复不能推诿扯皮,要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公开回复的内容必须经过审核,确保文字规范、答复精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州直部门应围绕本级本部门重大决策部署和自身重点工作,开展网上调查活动,通过分析调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出台前,应开展民意征集调查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年内必须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网上调查和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结果。

  第十九条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主动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作出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滞后,不能达到网站考核要求的;

  (三)上网信息缺乏真实性或失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履行网上信息公开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五)影响政府网站形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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