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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   来源:州建设局办公室   时间:2008-11-10 14:24:20   点击:987

XXCR-2008-15001

 

 

 

州建发〔2008〕103号

 

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湘西自治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可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下载)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建管科联系。

 

二00八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业  企业  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湘西自治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湘西自治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资质许可机关及实施范围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规定》第九条各款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第六款所列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和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5、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州建设局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申请途径为:

    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审批且注册地在州内的企业资质以及在州工商局注册、注册地址在吉首市的州管企业的资质直接向州建设局提出申请;其余企业资质申报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建设局初审合格后统一申报。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含电子文档)、《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附件3)及相应附件材料(复印件),附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金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

    (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8)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和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9)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5)(6)(10)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ƒ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④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市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四、资质许可机关的受理审查程序

    州建设局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具体工作由我局建管科负责,其受理审查程序如下:

    1、资质申报材料的受理。经建管科对其完整性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受理清单。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的,由建管科送州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市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送我局建设科按相关程序审核。各审核部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及时返回我局建管科;

    2、组织专家评审;

    3、在湘西建设网上公示专家评审意见;

    4、组织相关人员(含人事、纪检监察人员)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资质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5、经评审、考核合格后由州建设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在湘西建设网或团结报上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公告。

    五、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5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资质证书延续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ƒ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⑤县市建设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均需核对其原件。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含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

    4、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变更其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件5)和申请变更报告(需有县市建设局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相关人员变更尚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等证件复印件。

    以上内容均需核对其原件。

    5、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需有县市建设局意见);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6);

    (3)在规定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6、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六、监督管理

    1、各县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加强监管。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2、州建设局每年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抽查率不少于10%。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限期改正,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我局将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本细则由州建设局建管科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1-6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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