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州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州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州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1.85万人,共调查了166个乡级行政单位,2047个村级组织,45.25万个住户、985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填报普查表88.82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州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湘西自治州农普办和湘西自治州统计局现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2006年末,全州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43.15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州农业普查时减少2.3%。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73.6%,比10年前下降21.4个百分点。全州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985个。
2006年末,全州农业从业人员90.64万人,其中,男性占50.7%,女性占49.3%。
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6.8%,21-30岁占14.7%,31-40岁占23.5%,41-50岁占19.0%,51岁以上占36.0%;
按文化程度分,未上学占12.4%,小学占44.4 %,初中占38.6 %,高中占4.3%,大专及以上占0.3%。
2006年末,全州共有农业技术人员0.33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0.23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23万人、0.08万人和0.02万人。
全州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州大中型拖拉机0.13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7.3倍;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01万台,增长4.4倍;小型拖拉机0.4万台、减少19.2%;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17万台,增长6.1倍;联合收割机达0.02万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3.2%,比1996年提高3.1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1.4%,比1996年下降0.1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1% 和0.1%。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1%,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5%,比1996年提高了0.47个百分点。
2006年末,全州温室面积0.02千公顷,大棚面积0.14千公顷,中小棚面积0.18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0.4千公顷,食用菌0.22千公顷,水果0.6千公顷,园艺苗木0.02千公顷。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州158个乡镇和2045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6.3%,有码头的占14.6%,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16.5%。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47.5%,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8.9%。
2006年末,96.3%的村和76.3%的自然村通公路,20.8%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村进村公路和内道路路面均以沙石路面居多。
2006年末,29.7%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9%的村通电,98.5%的自然村通电;97.7%的村和91.3%的自然村通电话;75.9%的乡镇有邮电所。
2006年末,4.4%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7.6%的乡镇有公园。89.9%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83.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52.1%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7.9%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39.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6.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7.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6.6%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4.2%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在本次普查的66个镇中,87.9%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9.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8.8%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9.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4.2%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72.7%的村有沼气池,11.7%的村完成改厕。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70.3%的乡镇有敬老院。39.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1.9%的村有卫生室。64.7%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0.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2006年末,61.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7.0%的乡镇有专业市场,5.7%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3%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87.3%的乡镇有储蓄所。1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29.3%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4.8%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州44.75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1平方米。99.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41.99万户,占93.8%;拥有2处住宅的2.52万户,占5.6%;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1万户,占0.2%。
农村居民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 35.89万户,占80.2%;居住楼房的8.81万户,占19.7%;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05万户,占0.1%。
农村居民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3.72万户,占75.3%;砖混结构的8.36万户,占18.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0.08万户,占0.2 %;竹草土坯结构的0.61万户,占1.4%;其他结构的1.98万户,占4.4%。
在农村住户中,有17.96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40.1%。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7.73万户,占39.6%。5.01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1.2%;1.9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3%;35.18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78.6%;1.2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2.8%;0.32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7%;0.2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0.5%;0.88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2.0%。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 35.90万户,占80.3%;主要使用煤的7.2万户,占16.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0.52万户,占1.2%;主要使用沼气的1.01万户,占2.3 %;主要使用电的0.1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02万户,占0.03%。
农村住户中,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02万户,占4.5 %;使用旱厕的23.73万户,占5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9.01万户,占42.5 %。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 73.7台、固定电话23.3 部、手机47.2部、电脑0.5台、摩托车4辆、生活用汽车1.6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全州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07.6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55.38万人,占51.4%;女劳动力52.3万人,占48.6 %。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13.98万人,占13.0%;21-30岁16.2万人,占 15.0 %;31-40岁24.55万人,占22.8 %;41-50岁19.15万人,占17.8%;51岁以上33.80万人,占31.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未上学11.53万人,占10.7%;小学文化程度42.61万人,占39.6 %;初中文化程度44.16万人,占41.0 %;高中文化程度 8.21万人,占7.6%;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17 万人,占1.1%。
农村从业人员达到 100.0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2.9%。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89.5%,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3.7%,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6.8%。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8.1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2.45万人,占58.9%;女劳动力15.68万人,占41.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20.8%,21-30岁占38.1%,31-40岁占28.7%,41-50岁占9.3%,51岁以上占3.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未上学占1.2 %,小学文化程度占24.3%,初中文化程度占66.6%,高中文化程度占7.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9%。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3.7 %,在县外州内从业的劳动力占6.1%,在州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0%,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76.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 2.8%,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62.3%,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4.9%。
注:
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58个乡镇,其中乡92个,镇66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047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州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州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常住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2006年农村户籍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从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过业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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