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8] 6号

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州环保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计划

(州环保局  OO八年六月三日)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州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和《湘西自治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2.75万吨减少到2.50万吨,削减0.25万吨,削减率9.09%;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83万吨减少到1.80万吨,削减0.03万吨,削减率1.64%;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0.29万吨减少到0.25万吨,削减0.04吨,削减率2%;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2.26吨减少到2.2万吨,削减0.06吨,削减率2.65%

(二)县市具体目标。见《湘西自治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关停淘汰,依靠调整结构减排。要把总量指标落实到行业发展规划中,依靠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的小企业,缓解结构性污染矛盾,腾出总量。

1、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十九小”和“新五小”企业,关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根据我州具体情况,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坚决关闭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自焙槽工艺电解铝、100吨以下铅锌浮选、4万吨以下硫酸、整治不达标的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等小企业,淘汰土法冶炼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环保不达标的锅炉。

2、依法关闭选址不合理、渣库存在安全隐患、缺乏治理条件的铅锌浮选企业。对于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为2000/年以下的,2008年底以前关停。

3、抓好风景区和城市周边立窑水泥、陶瓷企业的关闭搬迁。

(二)优化经济发展,依靠产业升级减排。要把总量指标落实到区域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依靠优化增长和集中防治降低排放总量。

1、促进产业集聚,尤其是在有色、化工、冶炼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

2、抓住“川气入湘”机遇,大力推进燃气管道项目建设,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龙山县要抓好民用管道燃气的规划、宣传及入户措施落实工作。

3、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经验,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综合回用处理后的废水,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4、积极倡导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行工业企业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企业。全面推行铅锌浮选企业、电解锰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实现污水少排放或零排放。

5、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在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6、筛选、确定并公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有色、黑色、造纸、建材、化工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狠抓环境整治,依靠区域治理减排。要把总量指标落实到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整治中,依靠环保治理工程削减总量,通过实施区域治理项目促进减排指标落实。

1、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到“十一五”末,全州要新扩建1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33万吨;完成10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新增日处理垃圾能力1010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收集管网滞后和污水垃圾收集量少、运营成本高、处理费收缴率低和运行费用不能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在线监控和日常监管,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推进区域污染整治。突出抓好硫酸、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治理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电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强制性推广低硫无烟煤。

3、突出抓好造纸、食品、屠宰行业的污染治理,抓好铅锌企业整治,实现水、气、渣综合循环利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巩固锰、锌污染整治成果。

4、加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整治。全州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计划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5、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继续抓好峒河、万溶江、花垣河、兄弟河流域及凤滩库区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

(四)强化限期治理,依靠项目达标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企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减排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关停。

1、加强对有色、化工和造纸等行业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设施。对未纳入本计划的工业污染源,各县市要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加大管理力度,依靠严格准入减排。前移治污防污关口,严格环保准入,依靠源头减排。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新上项目的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批准用地,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建立起有力的源头防控体系,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

1、加强项目审查把关。禁止新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2、实行减排指标与新上项目审批挂钩。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对无法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启动区域限批政策,对减排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现象突出、环保执法监管严重不作为的县市,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除基础设施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外,暂停审批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和流域,暂停审批电解锰、电解锌、铅锌浮选项目。

4、建立覆盖全州的州、县市两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的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按照省环保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办法》,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数据准确,增强时效性,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管用的减排监督体系。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州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分别列为国家、省、州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3、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要求和省考核办法,结合我州的实际,实行目标考核,完善环保问责制,强化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定期公布各县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追究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任。要建立减排工作进展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4、建立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深入排查污染源,全面掌握各地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全州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的减排项目必须按期开工、保证质量、正常运行。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核发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

2、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3、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监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督促每个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行为。

4、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

1、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也将安排一定的减排专项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拟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各县市要抓紧机遇,积极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省的资金补助。

2、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委托相关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物,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投融资渠道。

3、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各县市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1、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将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县市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严格追究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和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2、实行污染减排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将国家、省、州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监测范围,定期组织监测,准确反映企业排污状况。各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完成后,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县市环保局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污染减排工作情况上报州环保局。调度的内容包括: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出台政策、召开会议、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的具体措施、建设进度、完成时间、已运行的时间、减排能力和调度期内的减排量等;企业通过淘汰关停落后生产设施、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改造与替代、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率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等。

3、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台帐,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详细登载、准确记录。国家和省、州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必须全部纳入台帐管理。对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全面达标、清洁生产、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关停污染设施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也要记录到台帐中。环保部门要定期核对台帐,做到污染源台帐数据、减排数据一致。环保部门还应与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设台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

1、污染减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州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倡人人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推动减排工作,在全州上下营造浓厚的减排氛围,掀起宣传减排、落实减排的热潮,推动全州减排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2、宣传部门每年要制定减排宣传计划,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刊播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3、要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和监督,举报查实的,予以重奖。环保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行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污染减排良好局面。

4、各级政府要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进行表彰。组织媒体选择一批减排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弘扬;揭露和曝光一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附:1、湘西自治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2、湘西自治州“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3、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4、湘西自治州“十一五”砷减排项目

5、湘西自治州“十一五”镉减排项目


 抄送:州委各部门,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