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100
  • 文号:州政办发〔2022〕42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2—010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7-11-12
  • 签署日期:2022-11-12
  • 登记日期:2022-11-12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2-11-12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湘西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我州火灾危害,增强全州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二)建筑物过火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或建筑物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三)受灾户10户以上的农村团寨火灾事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立案侦办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炸药、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

(五)铁路、港航、民航、军事设施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六)森林、草原火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火灾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参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查启动

第八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火灾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火灾事故的,负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工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及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共同派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明显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必要时本级人民政府可由分管消防工作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火灾性质涉嫌放火刑事犯罪的,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意见,集体研究解决;

(五)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事项、发布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度安排,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任务小组,负责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适时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启动问责调查,同时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属地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起草综合性事故调查报告,统筹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收集管理等。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

(三)负责汇总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五)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十七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火灾调查业务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

(三)负责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证据搜集,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五)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六)形成技术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十八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会共同派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三)查明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事故责任事实;

(四)提出对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职能部门党政人员的追责名单及追责建议;

(五)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监管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六)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十九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的任何信息。

第四章  调查范围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责任人、现场相关人员、熟悉起火场所情况或者生产工艺人员、参与火灾扑救人、目击人、火灾受害人、起火单位相关管理操作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  调查范围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被调查对象应无条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  技术组应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活动。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重点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二)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等情况。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勘验、检测、试验的,由负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者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签名盖章。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托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力量,加强技术协作,强化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调查技术和专业保障能力。

第六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充分查明火灾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准确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部门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科学、合理、准确地分析火灾事故,依法依规进行事故定性。

二十九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节,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七章  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调查组应查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的违法责任事实,并依法划分事故责任。

第三十  根据调查情况,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分别提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建议,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建议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名单、相关证据材料等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第八章  调查报告及批复结案

第三十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十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并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第三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各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应采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章  整改评估

三十九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评估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湖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州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四十  本规定施行期间国家和湖南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出台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四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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