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鼓励外商前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湘西州委、州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等系列优惠政策。现摘要如下: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发[2003]7号全文)
为适应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外州外客商来我州投资兴业,全面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新一轮扶贫攻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州经济发展滞后,与全省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要缩小这种差距,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必须加大资金和智力投入。招商引资既是资金和项目的输入,也是人才和技术的引进。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是我州解决经济发展低速低效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的现实选择,更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作法,用足用活扶贫攻坚、西部开发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州发[1998]16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州政发[2001]10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优势,结合我州实际,创造性地制定更加有利于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主攻园区建设,打造引资平台。坚持“定位准确、投入多元、政策优惠、机构精简、体制顺畅、服务高效”的原则,努力营造适宜于招商引资的小气候,使之成为理想的企业孵化基地。要在支持各县市办好各自工业小区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吉首乾州科技工业园、永顺猛洞河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龙山里耶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区三个重点园区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招商引资的龙头、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经济发展的引擎。 四、对园区招商引资实行“低门槛”政策。凡入园项目用地,出让价原则上每亩不超过7万元;对入园项目的收费,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服务性收费只收成本费,实际收费不超过应收额的20%,对大优项目实行“零”收费;入园投产项目的所得税,按程序报批后可给一定年限的减免。 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定不移地推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各县市要尽快成立政务服务中心,切实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制;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凡是针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经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允许擅自检查或同一事项多级多头检查。 六、把项目筹备作为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广泛搜集,认真筛选,重点选择支柱产业开发、高新技术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存量资产盘活、国有企业改制、优势资产增效等方面的项目;科学论证,精心包装,努力提升项目的质量档次,增强项目的内在价值和吸引力;整理分类,作好储备,州县市两级都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充实内容,随时向外推介。 七、积极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推进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各种节会开展招商活动,既要走出去参加别人组织的专题招商会,又要积极策划我州自己的经贸洽谈会,并要在沿海发达地区组织一些以湘西州为专题招商引资专项活动;深入开展驻外定点招商,充分发挥我州驻外机构的作用,加强同港澳台同胞、在发达地区工作的老乡及符合本州产业发展要求的各路商家的联络沟通,及时发现和捕捉引资信息与机会;认真组织上门专题招商,主攻大优项目,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招商,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同时,积极发挥因特网的作用,建立网站网页,实行网上招商;着力推进中介代理招商,加强同各类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的联络,按照互惠互利、权责均衡的原则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八、建立与外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关系。注重加强同发达地区及协作区内的政府间的战略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要通过政府间的协作和推动,实现双方主管部门的亲密合作,双方企业家的互访考察,双方项目的合理选择,尽快让我州的优势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切实搞好与周边地市的联谊联姻协作开发,不断提升我州在四省市边区的经济竞争力。 九、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从2003年起,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对州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分配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单列考核,严格奖罚兑现。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州县市每年由招商局、协作办牵头,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分别对外资、内资引进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按实际到位资金多少,书面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批准,进行奖励兑现。对招商引资项目直接引进人按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投资者投诉协调中心,对投诉案件实行向有关部门移交办理制度,并在纪委、招商局设立举报电话,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及时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健全招商引资领导机构和管理体制。成立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州招商局;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由州委书记任组长,州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州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州纪委监察局。 十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招商引资。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都要亲自参与重大项目的招引和洽谈,经常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搞好项目的协调与调度,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整体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社会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人人都是招商形象、个个都是引资使者”的良好氛围。以纳税多少论英雄,对投资额大、贡献大、遵纪守法、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州政发[2001]10号摘要)
1、鼓励投资产业和项目:(1)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化项目;(2)生态建设和节能工程;(3)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4)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5)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6)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7)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8)专业市场建设、仓储业和商品流通;(9)旅游业、金融证券、咨询、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产业;(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 2、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税、减税期满后,企业纳税困难的,税收还可酌情减免。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财政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由财政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④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对为我州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点技术而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⑤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州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⑥对在我州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⑦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指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高新科技企业,免征地方税。 (2) 国内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新办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五年内可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③州外企业参与州内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对州内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州国有、集体亏损、关停、破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用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亏结束后,可以在五年内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⑤企业引进人才,经报批备案,其引进人才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列支。⑥由于特殊原因企业需要加速折旧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常年处于震撼和颤动状态以及简易房屋建筑与技术更新等),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批准缩短折旧年限。 (3)其它税种优惠。①企业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审批,免征营业税。②对个人向州内企业提供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年净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③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五年。④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五年。州境内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的科研开发用房及占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⑤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进行农业科技开发和应税农业特产品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5年。⑥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退耕还生态林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⑦州内特困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企业被租赁、收购、兼并的,其陈年累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3、土地优惠政策 (1) 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不同情况可通过划拨、租赁、出让、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在州本级审批权限内的,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3)投资兴办企业在我州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保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水利、高等级公路、城镇街道以及从事农、林、牧业开发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从事高等级公路或城镇街道建设的投资企业,不仅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还可享受在附近城镇以优惠价格获得部分土地供其开发建设。 (4)投资者在我州进行房地产开发,县市以上政府对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凡投资者确保道路、给排水、电力、绿化配套开发的,其土地由政府统征后以最低成本价格协议出让。 (5)投资者对“四荒”地成片开发,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交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续期。荒山、荒地造林及坡耕地退耕还林,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内,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附着物依法给予补偿。 (6)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4、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对具有探矿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无偿提供土地或场地。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探矿权。 (2)投资者来我州开采矿产资源,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规定区域内的勘查费用,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5年内分期进行税前摊销,成为递延资产。 (3)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50%;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 (4)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开采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 5、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1)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来州设立分支机构。 (2)投资者在从事公路、电力、水利、通讯、市政设施等基础产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可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申请州内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3)投资者在我州从事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扶贫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和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时,地方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贴息,也可给予一定数额的低息专项扶贫贷款。 (4)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分所有制,不分州内外、国内外投资,在安排配套资本金或股本金,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优惠贷款、发行股票、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6、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凡引进外来资金,从牵线搭桥到项目跟踪服务直至资金足额到位,项目顺利投产(开业)的有功人员,视所引进资金的优惠程度,由受益单位或受益级财政按引进资金的10%—15%给予奖励。 (2)凡引进无偿投资或援助项目的有功人员,由受益单位或受益级财政按无偿投入的实际到位资金额(外资折合人民币)或到货受援物资设备价值额的3%给予奖励。 7、投资服务政策 (1)投资者在我州境内投资兴业,一律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全程服务,履行咨询、登记、收费、管理、服务职能,同时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代理服务。 (2)投资者收购、兼并州内国有企业,可以给予投资者所购企业资产一定程度的优惠。净资产在20万元以内的,可以全额优惠给投资者;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优惠10—15%不等。 (3)投资企业所涉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优惠50%征收,并实行“一票制收费”。投资者投资于环境保护、“三废”治理项目和兴办教育机构时,可免缴州内所有规费,由所在地政府发放“无费企业”标牌。 (4)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一切社会服务优先保证,并享受比州内企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 (5)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中高级技术人才落籍时全部予以免费入户,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免费农转非;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州内同等待遇或优惠待遇,入托、入学可照顾进州内重点学校,高等院校录取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分数照顾政策。 (6)凡来我州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外来人员及进行智力支持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是否落户;州内外农民要求在到城镇落户的,只要在城市、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即可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7)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对州内外人员在我州落户的限制性收费一律取消。 (8)对国外、港澳台客商和技术管理人才前来我州经商、贸易、投资、旅游、讲学及其他智力支持等,在出入境管理上提供方便。 (9)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州政办发[2006]2号摘要)
一、奖励对象 引进单个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性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和各类受援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州境内落户的州外境内或国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客商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或“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以及以并购、租赁等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性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企业、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金额的1.5 %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非高新技术的一类、二类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 %给予一次性奖励。非高新技术的三类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租赁、“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用担保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并购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对因项目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每年按30%奖励给项目业主。若一个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均由主要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如数发放到位。 (二)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金份额。 (三)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四)对受单位指派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单位名义申请,其中奖金总额的40%奖给个人,60%奖给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对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申请,均按社会自然人应得奖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 五、奖励考核 (一)考核组织:成立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州招商局、州协作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在州招商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根据引进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由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年末提交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如下:1、引进的项目在我州境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申请。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收单位书面认可。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收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及复印件。4、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含州内银行贷款及由州内财政和州属国有资产担保的其他贷款),需有银行进帐证明和财政、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6、引进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06]2号摘要)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关心湘西发展、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导一批客商到我州考察、投资项目。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确定程序 由各县市招商局、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和其他州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再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由州人民政府与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可选择担任州内各类工业园区的经济顾问、相应副职等多种受聘形式,并享有一定的职务待遇。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派员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导客商到州内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州人民政府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年会,参与由我州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重点产业和投资项目 围绕推进我州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旅游业、大型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五、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对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实行年工作经费制。每个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年底或年初召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年会时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到位。年终对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代理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引进属于州级财政主要受益的招商项目,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代理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七、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管理 (一)州招商局负责管理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确定专人与代理人保持联系。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期限为2年。代理期满后,代理人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局申请续签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资格。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若以代理身份进行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州招商局将终止其代理权。
湘西州吉凤工业园
吉凤工业园简介:湖南湘西吉凤工业园设立在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与凤凰县交界之地,位于209、319国道及焦柳铁路和长(沙)渝(重庆)高速公路交汇处,总规划面积7.12平方公里。吉凤工业园是湘西州委州政府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及湖南湘西地区开发机遇,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是湘西州产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高起点平台。该工业园鼓励发展食品饮料、生物制药、矿产品精深加工工业,兼收日化、服装饰品、旅游工艺品和新材料等,规划到2010年,入园企业30户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 优惠政策 :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政发[2004]15号《关于吉凤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将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1、土地优惠政策。2005年前公告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万元/亩;公益事业配套项目用地15万元/亩;三产等其它经营性项目用地25万元/亩。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内知名企业,在公告地价基础上再优惠30%;投资吉凤工业园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采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回报,投资者可在规划区域内优先选择补偿用地;可以采用土地入股方式投资吉凤工业园经营性项目,工业项目土地入股按土地成本价计算股份;投资者可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方式进行土地租赁;园区对纳税大户实行土地出让金返回的鼓励等政策。2、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吉凤工业园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湖南湘西地区开发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税率,并实行免三减二。3、财政扶持政策。对进入园区符合湖南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条件的,优先申报列入全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贷款计划,可申请省财政贴息;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扶贫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时,可申请财政贴息。4、投资服务政策。吉凤工业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 5个工作日内办好行政审批手续。5、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为吉凤工业园或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引进资金或项目,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经审核确认后,给予 0.2%-3%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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