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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政府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摘要】
来源:泸溪县人民政府信息网   日期:2006-10-11 08:30:33  访问次数:6448
  


  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投产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三年,后所得税减半征收两年。生产型企业,免缴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两年。

  2、外商兴办农副产基地、林产品基地及各类农业企事业,从税收年度起,免缴农林特产税三年,从第四年起减半征收五年,销售自产商品免征增值税。地处本县较边远的山区从事农业开发的,经批准经营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投资者从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

  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免征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对产品出中企业,高新先进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满过后,可再免征和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可通过划拨、转让、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2、外来投资者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最低限额收取。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建房不爱身份限制、不爱户籍限制、不受资金来源限制、不受建房面积限制等。除划拨的土地外,投资者可以按规划用途,依法成片、或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它经营活动。

  特惠政策:

  对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确保优惠政策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特殊政优惠政策措施。凡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开发的“三通”条件。

  服务办证: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执行,“一个窗口办结”、“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票制收费”的管理体制,统一归口县政府招商局负责,县招商局在收到外商申请提供完备文件之日起,凡批准权在县内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批准权属县以上的,三个工作日答复本县意见,对上级同意本县实施的项目当日专题上报审批,在审批期内,时间紧迫的可“先上车,后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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