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抓住西部开发机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放开我县外来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我县的资源和市场向国内外投资者全部开放。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以各种方式来我县投资兴业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外来公司、企业、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均属外商范畴。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外商,在投资方式上均可采取合资、合作以及独资开发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自主权。
第四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涉及县内审查、审批的手续一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从外商具备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县内全部手续,凡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代理制,并提供全程服务;应向上级申办的手续,允许外商先开工运行,后完善手续。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所涉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并实行“一票制”收费制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于环境保护、“三废”治理项目和兴办教育事业,由县人民政府发放“无费企业”标牌,免交县内所有规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属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性企业(含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持股份在25%以上或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下列税费奖励扶持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部分的税款总量为基数,由县人民政府在前二年予以全额返回,第三至第五年按6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二)凡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县人民政府在前三年按70%,第四至第五年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三)外商投资规模符合(一)、(二)款条件的投资项目并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外商对县内企业投资入股,进行嫁接改造,或一次性购买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国家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外商可实行收购、兼并、控股经营,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40%计算股金; (二)外商对乡镇企业投资,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50%计算股金; (三)租赁县内闲置土地和厂房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租金由县财政负责,第二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用地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有关资料齐全,不改变土地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免收出让金,县国土资源局只收办理手续费。 (五)企业用地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有关资料齐全,进行产权交易,县国土资源局只收变更登记工本费。 (六)原企业用地属1987年以前圈定、划定的集体土地,需补办征用手续的,由企业完善有关资料,县国土资源局只收管理费,并按下限收取。 (七)原企业用地属1987年以后使用,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费用后补办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只收补办手续管理费。
第九条 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一)外商及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严禁侵犯外商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有执法权的单位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刑事案件除外)。 尊重外商的个人生活习惯,保证外商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未经司法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转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
第十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方式,实行“特事特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优惠政策,参照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和省、州两级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县内重点企业项目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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