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资者在我州境内投资兴业,一律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全程服务,履行咨询、登记、收费、管理、服务职能,同时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代理服务。
(2)投资者收购、兼并州内国有企业,可以给予投资者所购企业资产一定程度的优惠。争资产在20万元以内的,可以全额优惠给投资者;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优惠10—15%不等。
(3)投资企业所涉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优惠50%征收,并实行“一票制收费”。投资者投资于环境保护、“三废”治理项目和兴办教育机构时,可免缴州内所有规费,由所在地政府发放“无费企业”标牌。
(4)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一切社会服务优先保证,并享受比州内8企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
(5)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中高级技术人才落籍时全部予以免费入户,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可免费农转非;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州内同等待遇或优惠待遇,入托、入学可照顾进州内重点学校,高等院校录取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分数照顾政策。
(6)凡来我州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外来人员及进行智力支持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是否落户;州内外农民要求在到城镇落户的,只要在城市、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即可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
(7)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对州内外人员在我州落户的限制性收费一律取消。
(8)对国外、港澳台客商和技术管理人才前来我州经商、贸易、投资、旅游、讲学及其他智力支持等,在出入境管理上提供方便。
(9)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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