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暴力拒捕、开枪杀害公安民警谢昌忠的花垣县“9.21”案,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石登跃犯故意杀人罪、强迫妇女卖淫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
当天,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值班司法警察全副武装,警备森严。被害人亲属、同事、市民及学生近200人参加旁听。
石登跃系花垣县花垣镇清水塘村农民,小学文化,其父早亡。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刑满释放。在庭审中,被告人石登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迫妇女卖淫、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和绑架等罪行无异议,但拒不承认其故意杀人。他一再辩称:“假如知道抓捕我的人是公安,我不会开枪。”
据公安机关侦察,2005年以来,石登跃不仅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还组织李富林、龙绍林、于先锋、张亮(该4人均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自2006年开始,石登跃组织李富林等人先后欺骗并控制外地娱乐场所女服务员来花垣卖淫牟利。其间,石登跃还以女服务员为人质,敲诈、勒索她们的老板或亲属获利。2006年9月20曰下午,石登跃等人从吉首骗“服务小姐”至花垣,逼迫其卖淫牟利。次日下午4时许,当花垣县公安局刑警接到受害人报案,对石登跃实施抓捕时,石登跃竟暴力拒捕,并开枪杀害民警谢昌忠。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即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当庭作出判决。法庭认为,石登跃伙同他人在强迫妇女卖淫、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绑架犯罪中,起组织、邀约、策划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石登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5000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石登跃没有当庭表示要上诉。在押回收监过程中,石登跃提出了上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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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9•21”案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