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6-01834
- 文号:州政办发〔2016〕6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6—010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4-06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6-04-06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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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共安全尤其公众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治理,引导公众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伤害。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县市分别编制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分级启动,分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根据污染类别及危害程度,分级强化管理。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州大气污染源监控,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隐患的企业加强监管和相应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提高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资源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在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积极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防护应对和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15〕3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湘西自治州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指挥、综合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应急办、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体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农委、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民政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州文广新局等为成员单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有关成员单位。
2.2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监测、预警、督导、保障五个工作组。
2.2.1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局,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2.3监测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州环保局、州气象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4预警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预警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方案,根据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2.5督导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2.6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规范等应对保障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州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督查、环保部门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依法依规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对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负责进行舆情引导,对违法行为进行媒体监督。3、州监察局负责监察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和协调各单位上报州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州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应急监测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警建议,组织、指导、实施各县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警响应、应对联动等工作。
6、州气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分析、预报气象信息,完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州发改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
8、州经信委负责全州涉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管控,督促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10、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建设工地、城区道路扬尘控制应急方案,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整改指令;负责全州所有渣土运输管理、道路保洁并按照预警级别洒水。11、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道路交通运输应急方案。
12、州教体局负责做好全州所有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应急防护工作,并根据污染情况做好停课准备工作。
13、州财政局保障必要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经费,确保全州城市大气重污染事件处理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采购经费,并会同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4、州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护知识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15、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导落实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措施。
16、州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开展农作物秸杆科学合理利用技术的推广。
17、州商务局负责对全州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8、州安监局负责矿山开采、矿石加工扬尘和危险化学品、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19、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州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燃煤及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
20、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开展因大气重污染引起的需要实施的应急救助工作。
21、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大气重污染应急用电调度。
22、州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重度以上污染的相关信息和防护措施。
23、各县市成立本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和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依据全州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结合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经预测,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天气。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严重污染(300<AQI≤400)天气。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严重污染(400<AQI≤500)天气。
I级预警(红色):经预测,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特别严重污染(AQI>500)天气。当全州预测将出现两个以上相邻县市或三个非相邻县市未来72小时出现I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启动州级预警。
非相邻的1-2个县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相关县市启动县市级预警。3.2.2 预警程序
当州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测到易造成污染物积累的气象条件时,由州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理范围和污染程度,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发布预警时应当将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县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气象参数等予以公布。
当预测AQI将发生变化,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当预测未来24小时后AQI<200时,解除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3.2.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警组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Ⅳ级预警措施各级宣传、广电、经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企业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Ⅲ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监控、预测、预报,同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湘西自治州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以及Ⅰ级四个等级。
4.2 响应程序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县市政府、州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专家组、监测组、预警组、督导组、保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和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各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基建工地实行严格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加密基建工地监管频次;(2)加强对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及水泥、有色、陶瓷等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
4.3.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域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城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负责督导社会车辆单、双号城市建成区内限行。工商部门负责督导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停业。政府部门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关停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企业。
4.4 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宣布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对于区域极重污染天气,要在I级响应终止后的十天内进行总结评估,查明污染原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各县市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县市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报送相关信息,并通报相邻市州。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监督检查5.1 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用资料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工地围挡和防扬尘措施到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等。各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1)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的环保管理,严格控制新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
(2)住建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日常管理,督导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做到全面可控;
(3)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监督管理,防控企业跑冒滴漏造成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4)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落实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5.2 应急监督检查
应急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督导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十天内,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重污染情况下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和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指挥部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的骨干人员组成专家组、监测组、预警组、督导组与保障组等。各县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6.2 财力保障
州、县市财政部门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7.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并对各种响应方案实施效果进行模拟。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