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074/2015-01639
- 文号:州政办函〔2015〕74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5-010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8-18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5-08-1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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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思想认识
校车安全,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应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认真抓好校车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平安湘西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规范运行,严厉打击“黑校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州校车管理走上管理规范、运行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组织督促交通运输、质监、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做好校车标准检查、交通标志与停靠站点设置等相关工作,积极开展校车安全督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规超载和无证非法运营行为,对未取得校车许可参与接送学生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许可的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黑校车”,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对区域内的校车实行台帐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和使用许可审查备案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检查。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学生安全沟通联系,引导学生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让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个人)是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和制度,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人,配备校车安全监管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要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知识培训学习,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做好校车登记及使用标牌发放、收回工作,抓好校车驾驶员资格许可审查、审验工作。要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等行为,定期将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和管理,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进行重点整治,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对校车运行情况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抓好校车行驶线路的审批与管理,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验,完善校车运行路段及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的设立。要按审批要求做好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立,设置校车停靠站点的预告标识、标牌和标线。要做好校车行驶路段路况维护工作,配合公安交警、教育、安监等部门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安监部门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质监部门要加强校车检验合格证明查验工作,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和合法改装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拼改装校车行为。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车辆检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不按标准检验、漏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校车安全管理投入,以县市区为主制定校车奖补资金分配具体管理办法。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校车和学生用车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制止机动车辆非法载送学生行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安全监管专职人员作用,对学生乘车安全进行重点监管。要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好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环境,协调、配合、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三、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在用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抓好在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在用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专用校车取得使用许可后继续使用,已办理使用许可的不重复办理),必须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必须建立在用校车电子监控平台,严格实行校车使用实时监控制度。各县市区不再受理非专用校车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鼓励新购专用校车取代在用非专用校车。
(二)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业务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申请表、行驶证、校车驾驶员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二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三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四是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予批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进一步规范校车驾驶员管理。校车驾驶员资格取得和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一是依法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到各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驾驶员资格许可。审核通过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只能聘请取得校车驾驶许可的驾驶员从事校车驾驶工作。二是对校车驾驶资格实行年审制。校车驾驶员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审验手续。办理审验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三是校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或不符合校车驾驶员申请条件的,公安交警部门要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和幼儿园及校车所属客运企业。
(四)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校车奖补资金分配具体管理办法,对奖补对象进行严格评审,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要向社会进行公示。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用于符合规定并取得校车许可车辆的购置补贴、运营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不得挪作债务偿还、人员工资福利、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州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校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信息套取奖补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落实等原因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