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12
  • 文号:州政办发〔2020〕42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6-03-04
  • 签署日期:2020-12-09
  • 登记日期:2020-12-09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12-0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品牌奖励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广电局等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全州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会同州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计划,参照上年度奖励金额列入当年预算,并按当年实际表彰奖励金额据实由州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2万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推介“湘西香伴”品牌,销售印有“湘西香伴”包装标识的农产品且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 50 万元;获得马德里商标且贴标出口的单位奖励5万元。

(四)获得世界文化遗产或世界地质公园的单位,奖励200 万元;获得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 万元、60万元;获得五星旅游饭店、四星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五)首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湖南省文明城市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复查通过全国文明城市、湖南省文明城市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六)获批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获得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单位、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单位、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获得湖南特色小镇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七)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10 万元。

(八)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且注册地在州内的国家“1A” “2A” “3A” “4A” “5A”的物流企业或“1星”“2星”“3星”“4星”“5星”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元。

(九)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成功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权人每件 1 万元奖励。对州内获授权发明专利成功转化生产运用的单位,根据其转化运用结果,实现年新增 100 万以上(含100 万元)营业收入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过千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湖南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5万元。

(十一)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5万元,贴标出口的奖励 10万元;获得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并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十二)获得鲁班奖、芙蓉奖、湖南优质工程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

(十三)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项目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四)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外,其他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经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品牌的社会影响效应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已获得州财政以奖代补的品牌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八条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入规入统等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州区域的;

(五)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为:

(一)我州区域内正常注册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或正常运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公权性质品牌奖励的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两年申报一次,申请奖励单位自主申报上两个年度获批新创品牌项目,于申报当年3月30日前填写《湘西自治州新创品牌奖励申请表》报州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

(二)州直相关主管(指导)部门对品牌真实性、品牌价值、申报主体质量安全环保诚信问题、是否已获得州政府奖励方面进行初审,于4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报送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5月30日前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申报品牌项目和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研究;

(四)通过品牌奖励审核的单位,在州级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五)6月30日前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品牌奖励单位,7月底前进行表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创建工作经费、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及有功人员奖励等方面。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申报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原《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州政办发〔2019〕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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