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52
  • 文号:州政办发〔2021〕26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1-07-05
  • 登记日期:2021-07-05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7-0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州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建立职责分工、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全州统一的管理机制,实现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均等化、规范化、精准化。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第二章  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收。全州只设立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及州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并将征缴的基金按天汇集到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金库。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将当月1日至25日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发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全额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发送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纸质凭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报送的净入库数汇总审核,将当月1日至25日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和当月其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核对,并报送至财政部门清款;当月1日至25日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计入当月工伤保险费收入;当月全额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与1日至25日的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的差额部分,计入次月工伤保险费收入,当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需全部清缴;根据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核对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准确无误后予以记账。财政部门根据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的入库数从人民银行金库划转至州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月与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工伤保险基金净入库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税务、财政部门定期核对,确保基金征收的准确性。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支。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州本级及各县市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向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用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拨款计划,报州人社部门、州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州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州及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州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州人民政府审定,州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机制。自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6个月时,出现基金累计赤字的,同级财政承担累计赤字的20%;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时,出现基金累计赤字的,同级财政承担累计赤字的50%;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入不敷出时,州本级基金缺口由州人民政府承担;各县市基金缺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调剂,我州不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按《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1〕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参保和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我州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按现行规定执行,省相关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州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执行,分别为0.6%、0.9%、1.2%、1.4%、1.7%、2.1%、2.4%、2.6%。

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多数派遣人员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缴费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不能低于其所属的行业费率。

我州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调整后按新的基准费率执行。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湘人社规〔2021〕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州工伤认定工作。州人社部门授权县市人社部门负责本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县市人社部门负责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报州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州的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案件由州人社部门认定,其中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州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在州的省本级参保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待遇支付和其他

第十四条  全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可暂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州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本级各项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

全州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库省级集中管理、数据互联互通、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建设参保单位网上经办平台,实行工伤保险待遇与协议机构联网结算。

第十六条 州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谋划并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全州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各县市人社部门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工伤保险队伍建设,配备必要力量,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 州、县市要认真研判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规范基金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省级统筹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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