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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8-01231
  • 文号:州政发〔2018〕6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8—00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1-05
  • 签署日期:2018-05-15
  • 登记日期:2018-05-15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5-1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保障全州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规定,现就改进全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退出等补充耕地项目,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对本行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负主体责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上报下个年度的占补平衡需求和补充耕地开发计划,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的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缴纳的开垦费、补充耕地开发计划和项目实施等情况,向各县市人民政府下达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年度开发计划和预算资金。

  二、下放耕地占补平衡全部权限

  实行“以县市自行平衡为主、州域统筹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州和县市级的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退出等项目的选址、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大统筹力度,按要求完成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林业、农业和乡镇、村等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县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涉林开发项目选址工作,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将部分坡度在25度以下的一般灌木林、疏林地、宜林地作为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并依法依规办理林地相关手续,严禁对有林地、公益林地和退耕还林地进行开发;县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审查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查和预算下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项目的立项文件和预算文件向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市农业部门负责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粮食产能评定工作;县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和财务审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监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各县市实施已验收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耕地指标复核;州农业委员会对各县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耕地质量等级和粮食产能评定进行督促检查和评定;州财政局对各县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州审计局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完善州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制度

  根据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对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建立州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库,按照州政办函〔2016〕76号文件规定统筹指标到调剂库。

  为确保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重点水利和湘西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顺利完成,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上重点项目使用统筹调剂库补充耕地指标的,州承担30%,省承担30%,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承担40%共同完成占补平衡任务;湘西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使用统筹调剂库补充耕地指标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使用,不占用项目所在县市占补平衡指标;省、州统筹后余下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州统筹调剂县市投资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项目实施成本加利润水田80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旱改水3000元/亩的合理利润收购,收购资金在州级开垦费中列支。

  因州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州人民政府支持各县市之间转让多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县市转让多余占补平衡指标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调剂补充。各县市转让州级投资的占补平衡指标,按照开垦费的标准缴州财政局,超过开垦费标准部分缴县市财政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支出。

  五、推进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各类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用于新增耕地提质、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安排,实现本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后及时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存放和保管,防止水土流失。县市政府切实督促建设单位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将耕作层“剥”“用”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途径。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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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湘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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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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