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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074/2014-01264
  • 文号:州政发〔2014〕12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4—00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08-29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4-08-2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州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创新教育办学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于实施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尽快缓解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快速增长与教育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一是按照湘政办发〔2011〕38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待遇。民办学校落实法人结构治理,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只收取登记费。二是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安排用地计划并划拨供应土地。但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三是积极鼓励国有资产优惠提供给民办学校发展。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州内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用于办学。四是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五是对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需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在招生公示前15天,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自2014年起,州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已安排100万元的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每年不少于2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对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四、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民办教育。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依法依规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托、租赁、担保和基金等教育金融服务。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准予其在税前扣除。

  五、鼓励公办教师到州内民办学校任教。按照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双向选择的原则,公办学校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单位)签署意见,持民办学校接收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同级人社、编办、财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任教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教龄、工龄连续计算。承担全日制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按该校应配备教师总数不超过30%的比例聘用公办教师。对原已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各县市要继续支持,同意其继续留任执教。

  六、规范民办学校教师招聘程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应参照公办教师招聘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并建立教师档案。凡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时,由所在学校组织申报,纳入公办教师职称评定统一参评,取得任职资格后,民办学校应按规定聘任。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七、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新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属职业资格培训性质的,报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属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含函授)、文化培训、青少年艺术类特长培训等的,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禁止培训学校以任何形式举办学历教育。

  八、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办学。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现象。要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九、认真督促抓好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始终把民办学校师生安全放在学校安全工作重要位置,积极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安全等方面制度,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坚持与公办学校同部署同督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评估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情况评估。州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县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督查。全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评估结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十一、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明晰学校资产产权,对学校出资人的出资、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资产分类建账、逐项登记,并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制度。民办学校学费等收入必须全部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每年度末,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学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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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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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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