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_湘西州政府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文件解读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0-04-29 16:24 作者: 来源:
【字体:

一、主要目的

为加强我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按照2017510日,州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商州财政局起草了《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已超过有效期,且须继续适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予以重新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 [2015] 225)、《新增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湘政办发[2014] 32)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了我州实际,经征求州直相关部门及县市财政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之后形成的办法共943条,从举借和担保、使用和偿还、存量债务处置、融资平台公司清理、风险预警、债务统计与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全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做了全新的规定。

是明确了管理责任。全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州政府统一领导,县市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级债务的“借、用、还”。

二是实行限额管理。全州政府举债不得突破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州、县市财政在全州举债额度内根据各级举债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是规范融资渠道。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主要以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

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四是省级统一举借。省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举债额度内为州、县市级政府统-发行政府债券,州、市县政府不得自行举情。各级政府律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合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

五是纳入预算管理。最债务收支的入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霸政府成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情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政府存量债务,逐项甄别,逐步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

六是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债券置换、资产处置等方式进行偿还。对政府负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凡属于竞争性的,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属于公益性的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七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州财政每年对市县债务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通报。对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县市()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政府对风险预警区的县市()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各级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建立举债额度分配与债务风险挂钩机制。定期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情况,并报告专项建设基金、PPP模式、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模式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九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情况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州委、州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违规举债、管理不力,风险大幅攀升的市县,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