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我局组织开展了《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修订工作已完成,并成文发布执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必要性的解读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的需要。《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每3年对征地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实施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近3年未做调整的市州,应及时组织调整”。我州《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文件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实施,已执行近五年,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是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州建材、农产品的价格,人力资源成本上涨幅度较大,新的建筑材料和农产品不断出现,上级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保护群众权益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原文件修改确有必要。
三是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需要。征地拆迁工作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工作中,原文件仍存在一些短板,与现实情况有差距,因此对原文件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维护群众权益、明确被征地群众义务,推动全州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二、《办法》内容解读
修改文件共30条,合计10494字,附表5个。
一是文字部分。《办法》中第一条说明了文件制定的理由及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办法实施范围;第三条到第六条明确了州、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村集体的职能职责;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时间期限、公示内容,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明确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文件实施的时间节点。
新修《办法》指出,文件的出台是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新修《办法》指出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工作, 组织村(社区)、村民小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农业、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信访、水利、工商、卫计卫生、林业、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修《办法》指出我州管辖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必须严格履行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实物量调查登记、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告知等一系列规定程序,被征地群众要求听证的,必须进行听证。同时,规定了各个程序的时间节点及期限。
新修《办法》规定了青苗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补偿方式,明确了征地拆迁主体和被征地群众的权利、义务。
新修《办法》规定,本办法中未明确补偿标准但确应补偿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补偿标准,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土地流转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将补偿款分配给土地承包人、经营权人,但补偿费用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新修《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强征强拆。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暴力、威胁、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修《办法》明确了文件执行的时间节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发布公告的项目,可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补偿。
二是附表部分。文件共5个附表,明确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分别是青苗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坟墓迁移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见附表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见附表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见附表3;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见附表4;坟墓迁移补偿见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