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访问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2021-09-13 09:03 作者: 来源:湘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促进我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州进出口量质齐升,全面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州实际,州商务局对《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州政发[2018]14号)作出修改,现就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25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州政发[2018]14号)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该文件的出台对我州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由于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新变化、我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新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8号)及《关于打造“三个高地”促进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湘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州促进开放型经济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修改。

二、起草过程及各部门意见

(一)修改建议的起草过程。按照州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年初,州商务局就着手起草修订《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充分借鉴省内及周边地区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县市、省级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了修改建议的征求意见稿。

(二)各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2021年8月4日,州商务局以书面形式向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外汇管理局、湘西海关、州委绩效考核办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具体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1.州税务局、州财政局、湘西海关书面反馈表示没有意见。

2.州外汇管理局对“三、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的给予奖励,…”建议修改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且已完成收付汇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的给予奖励,…”。因参考我省及周边地区优惠政策中,均无对收付汇的相关要求,故未予采纳。

3.综合州委绩效考核办、州外汇管理局对“十、优化服务环境。”中“建立我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被省委省政府加减分的,在当年对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也酌情加减分。”的修改意见,相关条款修改为“将成员单位完成开放型经济发展任务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分挂钩。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被省委、省政府加减分的,牵头单位按照原考核细则加减分,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视完成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加减分,具体标准按绩效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三、修改事项

(一)条款“三、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每出口1美元奖0.02元、加工贸易每出口1美元奖0.03元、特色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0.05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修改为“三、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0.03元、特色农产品每进出口1美元奖0.06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参考政策:《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中第三款第(二十一)条:支持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2.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人民币0.1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条款“七、鼓励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每外派1名境外劳务人员,奖励500元。”

修改为:“七、鼓励对外劳务合作。对州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和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批准认定的州级对外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外派一名湘西籍劳务人员补贴500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

「参考政策:

(1)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5对外劳务补贴(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认定的外派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2)《常德市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第十条:支持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企业利用富余产能”走出去“及服务”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适当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一条:对当年经过合法合规渠道派遣劳务人员境外务工,且未发生劳务纠纷的,对外派劳务机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三):省内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益阳设立服务平台,每派出一名益阳籍出国劳务人员,按每人5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的此项总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条款“八、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由项目单位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州贸促会参加审核境外展销奖补资金),州人民政府审批。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奖补资金由州和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修改为“八、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每年州级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放型经济奖补。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由项目单位申报,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州贸促会参加审核境外展销奖补资金),州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园区参照本文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四)增加条款:九、鼓励州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州内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实际投资业绩的州内境外投资企业,按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对有对外承包工程业绩的州内企业,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

「参考政策:

《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一)支持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对年度内在益阳市商务局完成初审,在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的企业,在取得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后,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商务备案(核准)支持。年度内产生实际投资的外经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按照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支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非洲地区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人民币支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五)条款“九、优化服务环境。实行报关、报检、外汇、退税、担保、银行等服务事项集中联审联办窗口服务、限时办结。”

修改为“十、优化服务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认识,主动服务,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将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开放型经济发展任务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分挂钩。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被省委、省政府加减分的,牵头单位按照原考核细则加减分,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视完成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加减分,具体标准按绩效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发布后,同时废止原《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州政发[2018]14号)文件。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