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公开主体 |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 ||
公开层级 | 州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其他"] |
具体内容
公开具体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已公开内容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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