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决定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一级事项 |
工程建设管理 |
二级事项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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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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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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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州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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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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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公开具体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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