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决定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
一级事项 | 工程建设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 | ||
公开主体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公开层级 | 州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具体内容
公开具体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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