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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过哪些要求?

2008-11-18 09:52 来源:湘西州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国务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非常重视,曾于1982年发过国发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印发国办发3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过指示。综合起来,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领导。(详见第27条)  

   (二)办理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办完,不能随意转送、互相推托、丢失或者不办,要做到件件有着落。对建议、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绝不能敷衍塞责,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  

   (三)各承办单位要主动联系。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商量办理意见。主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抄送会办单位,不要不经会商就单独答复代表和委员。  

   (四)要加强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对一些重要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主动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有的放矢地答复问题。切忌答非所问,说大话、空话、套话。  

   (五)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不要凭想当然草率答复。对情况不明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调查,多方征求意见,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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