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都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种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对它的常设机关负责;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决定了它们在地方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本行政区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民主决策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实际上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这种决策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的群众性;二是较强的科学性。
第二,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日益繁重,只有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才能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并使改革和建设得以发展,其成果得以巩固。
第三,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合理制约作用。这种制约,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目标一致的前提下的制约,制约的目的,不是为了平衡国家机关的权力,而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不相脱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