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案复〔2025〕第10号C类
是否公开:是
汤云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集体企业(含供销系统)门面租金 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的建议》收悉,我办高度重视,针对提出的出台租金方面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实行一定期限租金减免,鼓励集体企业与承租方变更租赁合同等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4年6至7月,从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方面考虑,我办已组织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市监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税务局、州审计局召开座谈会,并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线上调度、现场走访和见面座谈等方式,完成了全州国有房屋租赁情况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职能部门意见和有关法规,无条件出台国有(集体)房屋租金方面优惠政策。理由有三: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下州级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基层单位租赁事宜。市场主体租赁国有或集体房屋属于民事行为,需要遵循《民法典》,该法律未明确具体管理要求。但从房屋产权属性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房屋,需要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是国有企业房屋,需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三是集体组织房屋,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前两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或不宜直接管理国有房屋。后一者属于集体组织的集体权益,不允许干预。2022年,州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是在国省考虑疫情影响已出台“国有房屋减免三个月租金”的情况下,加大落实力度,依据国省政策出台的“减免六个月租金”政策,但当前上级无相关政策可依照。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精神要求市场租赁行为应当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当前市场房屋除了国有房屋、集体房屋之外,还存在大量私有产权房屋,各类房屋在租赁市场中存在竞价机制。按照市场基本规律,若房屋租金过高,导致门面空置,国有房屋租金评估价格将会下调、集体或私有门面会自然降价;若国有房屋租金过高,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同样将引起国有房屋因难以出租,导致租金评估价格“随行就市”,所以国有房屋与其他产权房屋一样也是遵照市场基本规律运行的。反而,若仅调减国有房屋租赁者租金价格,导致非国有房屋租赁者经营成本“高出一截”,将引起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2024年就曾出现过因未享受到国有房租租金减免政策而投诉的同类企业。
三、“除少数繁华地段外国有房屋租金普遍比私有房屋更低”的客观情况无进一步调整空间。从调研的不完全数据显示看,吉首地区、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龙山县等地区中19个地段公私租赁价格对比中,仅3个繁华地段的国有房屋租赁价格比私有房屋高,其他均更低。其中,繁华地段国有房屋租赁价格较高的原因是市场竞价的结果,因国有房屋出租是在第三方评估基础上,采用竞拍的方式开展的,而繁华地段竞争大,所以推高了租赁价格,而管理人员特别指出,若国有门面经常性减租,对其他竞价者也存在不公平性,扰乱了原有竞价机制。
综上,现行情况下无条件出台相关政策,后续我办将根据国省政策和其他特殊情况,密切关注租赁市场行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探索国有房屋租金调整政策。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签发领导:张奇华
承办人员:李京
联系电话:19807432020、8721943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