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区 > 我想看 > 通知公告

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湘西州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5年07月16日 15时16分
  • 来源:湘西自治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完善湘西州化肥商业储备制度,适应化肥市场新形势、新变化,更好服务化肥保供稳价,我社草拟了《湘西州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议意见。

建议意见反馈途径:

联 系 人:万炫

联系电话:0743-8271845  18674313705

电子邮箱:zgxjzk@163.com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吉凤街道武陵山大道19号州政府办公大楼北区B615室(州供销联社基层指导科)

附件:《湘西州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湘西州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成果,加强对我州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健全完善化肥商业储备(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制度,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用肥,维护农民利益。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经贸规〔2023〕6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州州级化肥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的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州级化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授权州供销联社委托化肥经营企业实施化肥储备工作,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州供销联社主要负责编制、报送化肥储备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协议,按照企业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积极给予化肥储备企业政策支持。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将化肥储备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化肥储备贴息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会同州供销联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州农业农村局要为化肥储备提供基本数据参考,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化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根据职能职责提出健全州级化肥商业储备的建议,积极参与日常监督。

   

第二章 储备规模及时间

第六条 我州州级化肥储备年度总量原则上不超过3万吨。州供销联社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州内用肥需要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按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确定州级化肥储备总规模和结构。

第七条 化肥储备以尿素、高浓度复合肥为主(其他品种在承储协议中明确),州供销联社与承储企业逐年签订化肥储备承储协议,约定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化肥储备每一个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需要,每年度化肥储备期限为6个月,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承储期确定后,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调整。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九条 州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农资流通经营企业为主,具备合法化肥经验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正常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和自负盈亏及自我抗风险能力;承储企业可独立承担储备任务,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储备任务。

2、在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且储备库点交通便利;租用场地储备的,应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3、承储企业具有政策性贷款或商业性贷款能力,用于化肥储备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必须大于农资化肥储备贴息资金。

4、承储企业在全州八县市都要有固定的化肥供应网点,或在明确为承储企业后,当年有能力在全州建设供应网点,能满足农业生产化肥及时供应的需求;必须有专业的物资配送能力,按照农业生产需求,能够随时在生产、救灾、农资保供上满足需求。

5、申报承储任务的企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1)近三年内有偷税、逃税及其他违法记录,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的;

(2)申报企业发生过违法乱纪、坑农害农记录;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主体;

(4)贴息资金用于与化肥储备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州供销联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州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或媒体上公布。评标结果应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投标企业质询。原则上每两年招标一次。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州供销联社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州供销联社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市场监督局。

第十四条 州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湘西自治州州级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五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或其指定企业可对承储企业的化肥储备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省内同品种化肥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化肥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销售库存化肥。储备化肥在按照保供稳价原则充分满足州内农业生产需求前,不得流出本州。

第五章 储备任务考核及履行

第十七条 化肥储备考核与承储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考核指标为承储企业累计调入量和库存量,具体按以下标准进行:

(一)储备期间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储备任务量的1.2倍。

(二)淡季储备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1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淡季储备任务量。

上款所指承储企业累计调入量为企业通过自有流通网络调入我州区域内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承储企业指定化肥储备仓库中化肥库存量合计数。

第十八条 储备库点应在申报文件中列明,否则不得计入库存量。原则上承储责任期内不得变更储备库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储备库点的,应由承储企业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列入储备库点。

第六章 财政补贴发放和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每年化肥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于4月20日前申请化肥储备贴息资金,同时提供化肥储备期间化肥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发票等相关票据资料报州供销联社,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州供销联社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进行验收,核定其承储任务完成情况,州供销联社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后,及时按程序申请拨付财政贴息。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给予定额贴息补助,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化肥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州供销联社会同有关部门,在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州供销联社报送储备动态情况,抄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市场监督局。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一经确认,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州级化肥储备任务。

(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二)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三)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一经确认,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再参与州级化肥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三)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四)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州供销联社、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粮食与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