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属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湘西自治州州属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国有独资企业中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下列财产形式:
(一)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财产和权益。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要积极支持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管企业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并下文公布。监管企业分为直接监管企业和间接监管企业。
第二章 直接监管企业的管理
第一节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资产处置、发行债券、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三年以上租赁经营、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均须事先向州国资委报告,获得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州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发展战略规划、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审批。禁止监管企业向其没有关系的非国有企业及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州兴业投资担保公司除外。
第十条 监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州国资委备案,其中投资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须报州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涉及需由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先由州国资委进行审核后,再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节 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转让、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审计、财务会计报表汇总编报等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报送会计报表,如实提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有关资料,定期报告本企业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四条 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并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监管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置程序执行,并报州国资委批准后,进入州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对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由州国资委与被授权单位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以绩效为中心的薪酬考核体系,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的监管,调控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十八条 州国资委每年与监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调度检查,年终原则上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认定的指标作为经济指标考核的主要依据,结合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向州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监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企业在产权交易中,不执行有关规定,进行暗箱操作、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州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管理者的选择,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以及行业管理等工作,暂时维持原管理渠道和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需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必须在州国资委备案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州国资委、州审计局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国资委按规定对监管企业实行外派监事或指定重点联系人制度。
第三章 间接监管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间接监管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委托除州国资委以外的其他部门监管,州国资委间接监管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间接监管企业要建立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汇总编报制度,并按规定定期向州国资委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报告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六条 间接监管企业要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企业的资产处置、变更、核销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企业对外投资、抵押担保及三年以上租赁经营等事项均须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州国资委通报,获得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间接监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原则,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确保监管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间接监管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按原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人事变动应当按程序操作,并报州国资委备案。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维持原管理渠道和管理办法不变。
第四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以上管理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监管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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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
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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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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