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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4年09月23日 22时06分
  • 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州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州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州国资委监管的间接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州国资委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简称考核部门)。考核类别分经营业绩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两大类,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生产经营不正常、亏损和停业的企业实行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州国资委牵头,会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其中直接监管企业由州国资委直接考核,间接监管企业由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州国资委参与。具体考核内容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企业考核结果由州国资委汇总、初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三)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从考核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法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等级;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工作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业务招待费控制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营业收入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3、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是指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弥补上年亏损后的总额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4、业务招待费控制率是指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增长或降低的控制。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利润指标为减亏额。

  (二)分类指标:考核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核反应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选择1-3个指标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三)工作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对企业非财务的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党建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四)对实行工作业绩考核的企业,除工作评价指标外,增加职工解困、资产管理和企业稳定工作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月上旬,企业负责人按照《州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确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工作评价指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考核部门。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度相关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考核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实际,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分别进行审核,经州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1月中旬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审计报告以及对考核数据的初审意见一式三份报考核部门。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过审计的数据。实行工作业绩考核的,按责任书要求报告工作和相关数据,可不进行审计。

  (二)考核部门审核考核资料。考核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三)经营业绩考核和审定。根据上年度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由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定打分,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州国资委汇总、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薪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实行浮动年薪制,年薪与企业效益等指标挂钩,法人代表年薪为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没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按企业现行的工资制度执行,法人代表工资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职工平均工资不超过州内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二)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亏损甚至停业的企业,工资与工作紧密挂钩,法人代表基本工资按照现行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发放。

  (三)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薪酬为法人代表的0.6-0.9倍,具体倍数由法人代表根据其所在岗位、承担风险和工作贡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工作业绩考核得分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一)业绩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按企业高管层人数提取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年度奖金。

  (二)业绩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且利润总额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占利润任务数的比例提取奖金,最高提取奖金总额不得超过超额部分的40%,或者不得超过企业高管层6月标准工资的总额。

  (三)实行浮动年薪制的企业,其法人代表浮动年薪70%在年度考核期间内按月发放,其余3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再发放。其中,考核得分80分以上并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的,拿全额浮动年薪;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且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除拿全额浮动年薪外,还按超额比例给予奖励(超额比例×浮动年薪),但最高不超过浮动年薪的20%且同时全年实际所得薪酬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利润指标未完成年度指标任务的,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浮动年薪。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延期兑现浮动年薪时间。

  (四)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高于60分(含60分)或工作指标出现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等被一票否决的,不得发放业绩奖金。实行浮动年薪制的企业法人工资为年薪的70%。得分在60分以下的,取消企业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并扣减一个月标准工资。

  (五)业绩考核奖金发放。

  实发业绩奖金=(实得分÷100)×业绩奖金提取数。

  奖金发放:奖金发放对象为企业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在企业任实职的高管人员。法人代表与企业其他负责人奖金发放按各自的工资倍数比例发放。企业董事、监事津贴由企业依法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奖金来源:州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未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自行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工作获得州级、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同一奖项不累计积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三条  特别贡献奖

  (一)承担并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作且成绩突出的;

  (二)企业努力实施管理创新,在战略管理、营销模式创新、品牌创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企业在重大项目和央、省企对接等招商引资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特别贡献奖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州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视情况经批准后适当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企业本年财务决算结果与自报目标值时预计的本年完成情况差异重大有特殊原因的;

  (二)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

  (三)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以及重大经济行为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应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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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

  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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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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