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1246
- 文号:州政办发〔2018〕32号
- 统一登记号:州政办发〔2018〕32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1-05
- 签署日期:2018-08-03
- 登记日期:2018-08-03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8-1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6.应急保障
7.监督管理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少水域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湘西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州行政区域内通航河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1.4.4 实行优先保护原则。预防和救助要突出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区域(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优先保护的原则。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船员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州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设立湘西州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称州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州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卫计委、州水利局、州畜牧水产局、州民政局、州气象局、州水文局、州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地方海事局,由州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州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
2.2 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2.2.1 州领导小组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船舶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2) 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4) 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项;
(5) 组织调查、评估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6) 承担州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3)建立和完善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4)指导、督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州交通运输局(州地方海事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牵头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州发改委 负责将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州财政局 负责安排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州经信委 负责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州环保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上报,提供治污的技术支持。
州安监局 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公安局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陆上交通畅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州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
州卫计委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州水利局 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州畜牧水产局 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开展渔民遇险救助;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参加救助行动。
州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州水文局 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州委宣传部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灾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州领导小组设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及污染处置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整合CCTV、AIS、GPS、VHF 等监管通讯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省、州、县市(经开区)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运用 CCTV、AIS、GPS 等监控系统和VHF通讯系统对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要的危险品港口、码头、锚地和枢纽船闸实施监管,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并指导船舶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应对方案。
3.2.3 建立“ 一网四库”: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库。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应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
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1)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较重预警由州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2)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4.3 预警的取消按照“ 谁发布,谁取消” 的原则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 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3)船舶溢油 5 吨以下的。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的;
(5)船舶污染事故范围跨县市界的。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州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1)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州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船舶溢油100吨以上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本县市(经开区)船舶污染应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事件,州领导小组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辖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州领导小组立即启动II级或I级应急响应,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或通过其它方式发现险情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了解船舶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救助要求。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污染水域,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的CCTV、AIS、GPS、VHF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4.3.2 报告程序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件的时间、 地点( 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立即按规定上报。
4.4.2 州领导小组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报州人民政府确定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并向州应急委报告。
4.4.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VHF、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4.4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
(2)指导船舶、船舶公司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3)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4)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4.5 现场指挥部应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报告州领导小组,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适时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4.4.6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政府新闻办按照《湘西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监测
4.5.1 根据船舶污杂水域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水域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再次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州领导小组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地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向州领导小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总结评估报告》。州领导小组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船舶污染水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湘西自治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5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6.4 队伍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具备水上防污知识,充分掌握水上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队伍。
6.5 通信保障
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防污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处置部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维持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交通部门、水上各运输企业、船主和州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依照《湘西自治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5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船舶污染事故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变化,依照《湘西自治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5年)》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解释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使污染物落入水中,导致水域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AI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ldentification System)的简称,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由舰船飞机之敌我识别器发展而成,配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将船位、船速、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舶动态结合船名、呼号、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VHF) 频道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之动静态资讯,得以立刻互相通话协调,采取必要避让行动,对船舶安全有很大帮助。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