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8-01253
- 文号:州政办发〔2018〕39号
- 统一登记号:州政办发〔2018〕39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1-05
- 签署日期:2018-10-20
- 登记日期:2018-10-2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8-10-3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0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 专家组
2.3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3.2.2 预警响应
3.2.3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事故分级
4.4分级响应
4.5抢险救援
4.6紧急医学救援
4.7扩大应急
4.8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评估
5.3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教育与培训
7.2应急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
州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州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救援现场的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和调配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资源;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统一协调驻州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煤矿或非煤矿山事故(含尾矿库)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经信委等参与配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消防支队)、州卫计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州经信委等参与配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消防支队)、州卫计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等参与配合。
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事故)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卫计委、州安监局、州环保局、州消防支队、州质监局等参与配合。
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安监局等牵头,州公安局(消防支队)、州卫计委、州经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等参与配合。
火灾事故由州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安监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环保局等参与配合。
铁路交通事故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牵头,州经信委、州公安局(消防支队)、州安监局、州卫计委、州武警支队等参与配合。
特种设备事故由州质监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公安局(消防支队)、州卫计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安监局、州旅发委等参与配合。
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卫计委、州环保局、州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其他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州政府办: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落实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和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州公安局: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火灾事故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3)州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州安监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协调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根据州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州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州政府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州委、州政府决定的事项。
(6)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救援。
(7)州发改委:负责将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8)州经信委: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9)州民政局:负责死伤者家属救助工作。
(10)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1)州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12)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13)州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14)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法律行为确认和相关基金待遇工作。
(15)州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16)州水利局:配合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
(17)州旅发委:负责或参与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调查。
(18)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19)湘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及时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20)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1)事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协调行业内的相关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州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担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职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0743-822380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调查;编写事故救援总结评估报告;组建事故救援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
2.2专家组
建立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州应急专家组),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州应急专家组由州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
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2.3现场指挥部
(1)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七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重大事项的协调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及救治伤员等。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后勤保障。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按照重大风险管理“五落实”原则,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评估、管理,并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工作场所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生产安全风险动态。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经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涉险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域。
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将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邻近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3.2.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产场所、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失。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严重危害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开展舆情监测,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公众关切。必要时,采取疏导和稳定措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 预警解除
当生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4.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应急响应;超出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州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4.5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6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州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医疗应急队伍。
4.7扩大应急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或请示州长决定启动州级相关应急预案。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州政府,由州政府及时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州政府视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请求应急支援。
4.8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9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会同州政府办、州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注意保护事故证据资料、保存事故应急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州政府办和事故调查组。
5.3 事故调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规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并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逐步形成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社会应急救援联动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以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6.6 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资金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 技术保障
各级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逐步完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可视化调度指挥、数字化预案、生命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教育与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7.2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州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本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