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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8-01256
  • 文号:州政办函〔2018〕1号
  • 统一登记号:州政办函〔2018〕1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1-20
  • 签署日期:2018-01-07
  • 登记日期:2018-01-07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1-2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和实施范围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三、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操作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6〕16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编报审核购买方案及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七个步骤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要科学,承接主体选择要公平、公开、公正。

  四、坚决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南湘西州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切实做好分类整改相关工作

  针对前期个别项目存在以政府购买名义融资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分类整改到位。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必须明文废止;对于年初预算已安排部分资金并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整改规范;对于年初预算未安排资金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分别采取停建、缓建,或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来源后再建的措施进行整改。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整改规范。项目有现金流的,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对于当前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项目,应当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下一步整改计划方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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