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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808/2014-01280
  • 文号:州政办函〔2014〕100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4—010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11-21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4-11-2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批后监管制度,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方面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将储备计划落实到实实在在地块。对因各种原因应收回的出让土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撤销、迁移、破产、闲置、产业调整的原划拨土地等,一律纳入土地储备,依法确定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后,有序投入市场。要不定期的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整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各类闲置土地,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收回储备和督促开发力度,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纳入储备,重新安排使用;对不符合收回条件又不能及时有效利用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充分利用。要加大往年批而未征土地征拆和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力度,盘活已批准存量建设用地,积极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供地前开发和供地合同管理,让土地批后监管有约可依,实现土地供应后监管。一是确保实行“净地”出让。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储备后,要妥善处理好产权纠纷、安置补偿,完成必要的场地平整和通电、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再统一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缩短前期开发时间,确保建设项目依约开工。二是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规范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内容,保证约定内容全面、准确,强化用地单位和个人约束。三是明确各类用地特殊控制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防止土地利用“走样”。

  三、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核查核验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逐步完善以项目用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款缴纳和规划用地指标等约定或规定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用地开工核查和竣工核验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者应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30日内主动向出让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查和核验,核查和核验结果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地者应按照约定或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用地者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和核验工作,凡无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核验意见或核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开工核查和竣工核验操作规则和程序。

  四、加大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特别对非法超面积占用土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和规划用地条件、故意闲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对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面树立土地执法权威,形成建设项目用地者依法、依约开发良好秩序。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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