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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驻外劳务输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6-01855
  • 文号:州政办函〔2016〕97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6—0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1-09-05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6-09-0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驻外劳务输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湘西自治州驻外劳务输出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提升就业总体要求,建立稳固的劳务合作基地,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精准转移脱贫。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驻外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外派驻临时机构,一并纳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外派驻机构管理,具体由州人社局和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共同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机构设置。从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派10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劳务输出服务工作,县市抽调人员由州统筹安排,组建5个州驻外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分别是:湘西自治州驻长沙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湘西自治州驻上海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湘西自治州驻深圳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湘西自治州驻北京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湘西自治州驻重庆劳务输出服务中心。

第四条  工作职责。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精准识别。服务中心通过驻地的社保和公安信息系统及州内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数据,对湘西籍已经就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和比对。

2、精准对接。服务中心通过与当地人社部门及用工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储备一批质量高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特别是建档立卡户提供稳定就业、转岗就业、提升就业服务。建立与当地人社部门高效快捷的协作机制。

3、精准服务。服务中心建立劳动者协会信息平台,分为地市级和县级,并明确两级协会负责人;建立QQ群或微信群,在1000人以上的务工集中地明确QQ群或微信群主;争取相关党委的支持,在驻地党员相对集中地区建立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员活动。

4、劳动维权。开通劳动维权及政策咨询热线,为湘西自治州务工人员搞好劳动维权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抽派人员单位要加强对抽派人员的管理,按月了解抽派人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每年在驻地开展工作不少于160天,休假等事宜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州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管理。

第七条  抽派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经费来源。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局专项解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补助等按照《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开支。服务中心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劳务合作基地;按月收集有效就业岗位信息;摸清所在区域湘西籍就业人员情况;核实和比对就业人员信息,分别建立就业人员台账、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台账;开展稳岗转岗服务;建立QQ群或微信群;建立党支部;建立劳动者协会;开通劳动维权政策咨询热线;办公、差旅、接待等其他相关开支。

第十条  财务报账。服务中心人员发生的工作基本费用由中心主任按季度或工作进度提出申请,报州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审批。服务中心要建好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办公和住宿场地由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免费提供,为工作期间就餐提供方便。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考核,考核内容由州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制定。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年终考核未达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达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合格的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43-8227879,每发现一次投诉,经核实属实的,扣减年终考核评定分值。

第十五条  维护好劳动者权益,投诉受理率100,案件办结率80。出现劳动者投诉不受理,每发现一起扣减年终考核评定分值。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工作完成情况与基本工作经费挂钩。

第十七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定期抽查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实、虚建台账、冒领补贴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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