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8-01232
- 文号:州政发〔2018〕7号
- 统一登记号:州政发〔2018〕7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4-30
- 签署日期:2018-04-25
- 登记日期:2018-04-25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4-3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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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精神,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我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明确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州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强化经济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政府办、州统计局、州委宣传部、州综治办、州编办、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教体局、州卫计委、州文广新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吉首监狱、国家统计局湘西调查队、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州保险协会、湘西军分区保障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州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州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州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州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州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综治中心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州综治办协调;涉及数字化地图等事项,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事项,由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州保监协会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定工作责任状,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抓好督办落实。对完成任务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
(二)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州人民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五)加强规范统一。各级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七)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湘西自治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向恩明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伍程灿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奇华 州统计局局长
田 勇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明俊 州发改委副主任
石康成 州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邓光周 州综治办副主任
王德贵 州编办副主任
王利辉 州经信委副主任
罗贤兵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杜 鹏 州人社局副局长
向宏伟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唐 忠 州住建局副局长
石家斌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正望 州商务局副局长
杨世全 州教体局副局长
陈志伟 州卫计委副调研员
曾湘军 州文广新局副局长
黄红忠 州国税局副局长
滕建华 州地税局副局长
马超美 州工商局副调研员
符代岸 州质监局副局长
李湘吉 州统计局副局长
秦世林 吉首监狱副监狱长
罗穗莲 国家统计局湘西调查队副队长
李二平 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周一川 湘西银监分局副局长
满爱云 州保监协会副会长
彭炎林 湘西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李湘吉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