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269/2014-01263
- 文号:州政发〔2014〕10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4—000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09-01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4-09-0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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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主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州直部门组成,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在已经登记的州级以上科技成果、已经授权的相关联的自主知识产权中产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人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九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我州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组织: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与技术发达地区相关组织(企业)进行合作,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国外专家、组织与本州企业、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授予奖项1项,可以空缺。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审要坚持科学精神,求真务实,坚持标准,做到宁缺勿滥。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开发区管委会;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州内高校及科研院所;
第十四条 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和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对存在异议的获奖人选及获奖项目,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撤销拟授奖项。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在科技专项中安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励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
第十九条 推荐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奖励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推荐资格,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26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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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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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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