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2014-01266
- 文号:州政发〔2014〕15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4—00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11-20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4-11-2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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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已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继续执行。州发改委对招标事项核准实行统一监督,依法依规查处不核准、越级核准、乱核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自主投资的备案类项目,不再核准招标事项。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同级发改部门进行备案(工业企业的房屋建筑项目仍在住建部门备案)。
BT、BOT、TOT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经批准的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单独编制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并征求同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再由同级发改部门行文。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事项应依法进行核准,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需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同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条 加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化管理,按照“全州合一、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州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各县市区不再单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制度,州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州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的建立及监督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原则上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凡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土地整理等项目,原则上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机电工程,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依照规定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应当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经财政评审中心和造价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合理定价。
第六条 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违规使用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使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
实行重大项目本地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州内重大项目,评标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以外的临近地区专家分库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发生的合理交通费、食宿费由招标人承担。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项目业主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人应规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合理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其金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0%以上。投标人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后,不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诚信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设立投标诚信保证金专户,投标人诚信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兑支票等形式交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入专户。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投标诚信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无合法理由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投标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上。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同比例预付工程备料款。
第十条 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招标人要求,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督促履约保证金管理单位将违约金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到指定账户:
(一)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中标人没有合法理由致使施工工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行业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
(四)其他合同约定及有关强制性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监管。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业主单位签署的验收报告提出退付申请,由招投标办审核后,直接退付中标人。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回金额为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存在扣罚情况的,按照扣罚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备案制度。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执行招投标信息备案制度,建立管理台账。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备案内容为: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书、履约保证金交纳、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招标人在完成前款规定的每个程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公管办和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公管办和纪检监察机关按季度向上级机关报送项目招投标信息备案基本情况表。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行业内招标人落实招投标信息备案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向纪委监察局报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招投标活动标后监管,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建立招投标年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招投标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探索建立招投标服务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
建立标后联合巡查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及时发布巡查通报,对巡查中发现的不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公开承诺制,中标单位开工进场前,应按中标通知书要求委派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应在项目所属地区电视台公示,进行公开承诺,公开承诺的内容同时在湘西州招投标监管网上发布。
严格中标合同管理,规范概预算调整程序,严格限制中标方或招标人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理由随意变更合同标的,在建工程如出现上述情况,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技术机构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凡涉及重大技术变更或超出经批准的项目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湘西自治州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一)投标人(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交易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明显过高报价的;
6、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7、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中标履约保证金的;
9、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0、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总监更换不合规定的,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11、监理、施工单位不按规范程序报验工程项目、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投诉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13、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14、拒绝监督、执法部门调查、检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与委托人或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2、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3、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代理业务的;
5、弄虚作假、帮助投标人或以借用投标人名义骗取中标的;
6、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的;
7、以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8、招标代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9、在代理过程中乱收费的;
10、对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工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11、拒绝监督、执法部门调查、检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2、有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
(三)评委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的,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的;
5、一年内累计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6、拒绝监督、执法部门调查、检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
第十五条 记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应根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一)政府招投标办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监察决定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六条 对记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和评委,视其情节由责任部门分类实施处罚,处罚结果在湘西州招投标监管网、团结报等媒体公示。
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处罚,取消其一至五年内在湘西自治州工程建设市场投标和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直至永久取消在湘西自治州工程建设市场的投标或代理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人和评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从业资格和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黑名单认定联系会议制度,由州公管办、州纪检监察机关、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审定记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及处罚方式。
州公管办负责黑名单制度实施的日常管理,统一建档,制作并送达处理意见书,及时将黑名单处理情况在中国湘西网、湘西州招标投标监管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公示。
住建、经信、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州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系统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方行为的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提出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建议。所有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信息均须报州公管办、州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公务员)担任工程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的,不得兼任该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在该项目领取兼职报酬与补助。现任职单位及个人的开支,严禁在工程指挥部报销;其子女、亲属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得承接或者以他人名义变相承接该工程。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规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职;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做好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州本级原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投标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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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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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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