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62/2014-01267
- 文号:州政发〔2014〕16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14—00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12-09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14-12-0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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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州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湘西自治州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公布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法律法规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湘西自治州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XX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1号)………………………………4
2、XX酒店擅自截传电视节目信号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2号)………………………………9
3、XXX公司应缴未缴税费审计行政处理案
(XXCC〔2014〕第3号)………………………………14
4、湘西自治州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4号)………………………………18
5、对XXX菜馆的行政指导案
(XXCC〔2014〕第 5号)………………………………24
XX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1号
行政机关名称:湘西自治州卫生局(以下简称州卫生局)
当事人:XX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4年6月21日上午,州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罗XX、陈XX在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XX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系统。2014年6月24日受理并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后,经3名卫生监督员合议,一致认为XX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系统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认定准确,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当事人XX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一)经州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对XX医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捌仟圆整(¥8000.00元);3、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至湘西土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卫传罚字〔2014〕003号)。
2014年8 月20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医院,该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州卫生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医院对州卫生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XX医院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院负责人陈XX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证明了XX医院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XX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过程及污水收集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对医院负责人陈XX及其后勤管理人员杨XX的询问笔录,证明了XX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系统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XX医院产生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第5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湘西自治州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三点规定: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XX医院将其产生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系统的违法行为系初犯,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调查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比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罚,对当事人XX医院处以警告、罚款8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权利
XX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州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酒店擅自截传电视节目信号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湘西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XX酒店
一、案件事实
2014年5月22日,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称XX酒店擅自截传电视节目。经湘西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举报立案调查。当日,湘西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XX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XX酒店建有电视传输的机房,将有线电视三十频道节目信号,以一频道一机顶盒的形式,通过信号调制器,将信号放大传输到该酒店的各个房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但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邀请了两名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事由。201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XX酒店负责人张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XX承认了其未经许可擅自购买相关设备用于客房收看电视的截传行为。
经调查查明:XX酒店在2013年7月,利用购买的信号调制器,将三十个数字电视机顶盒的信号混合成一个信号,输送到酒店的七十七个房间。
2014年5月31日,办案人员将该案提请湘西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监督科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负责人。2013年6月3日经负责人审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14年6月5日,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XX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XX酒店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
二、法律适用
XX酒店截传电视节目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年6月10日,经湘西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XX酒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至湘西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州文罚字〔2014〕207号)。
同日,州文化综合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XX酒店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2014年6月19日,XX酒店自行缴纳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酒店对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XX酒店截传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1、XX酒店《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XX酒店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可以证明XX酒店存在截传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X酒店截传电视节目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湘西自治州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范围超过县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XX酒店截传电视节目仅限于本酒店内部使用,且配合执法查处工作态度良好,又及时整改到位,故对其参照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及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或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公司应缴未缴税费审计行政处理案
XXCC〔2014〕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湘西自治州审计局(以下简称“州审计局”)
当事人:XXX公司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3月4日至4月16日,州审计局按照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派出审计组对XXX公司2013年末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延伸审计中,发现该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共52.708万元。其中:2012年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42.18万元,2013年至2014年2月底应缴未缴营业税及附加10.528万元。
经调查核实:2012年至2014年2月底,XXX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52.708元的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2014年4月 28日送达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2014〕第XX号),告知其拟作出审计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2014年4月30日,XXX公司向州审计局提交了一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反馈材料”,XXX公司表明:审计认定事实属实,但考虑到公司存在的实际困难,请求免予审计行政处理。
2014年5月4日,州审计局法制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理,并提出了审理意见。2014年5月10日,州审计局召开业务会议对该案进行了集体审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XXX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三、决定结果
2014年5月23日,经州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对XXX公司作出如下审计行政处理:1、责令XXX公司今后停止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行为;2、责令XXX公司将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52.708万元全额缴入财政,同时,制作了《审计决定书》(州审决〔2014〕2号)。
2014年5 月25日,州审计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审计决定书》(州审决〔2014〕2号)邮寄送达XXX公司,并取得挂号回执。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州审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对州审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XXX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属实。
1、XXX公司是国有企业,证明XXX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XXX公司提供了2012年至2014年2月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组就XXX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进行审计取证,复印相关原始凭证及资料,并取得财务人员的签字认可,审计证据列明了XXX公司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等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X公司2012年至2014年2月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理。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XXX公司2012年至2014年2月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行为事实成立,其请求免予审计行政处理的条件不成立。
《湘西自治州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行政处理。因此,《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适用于此案。
五、告知权利
XXX公司如果对《审计决定书》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审计厅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MOTIC MED6.0数码医学
图像分析系统行政处罚案
XXCC〔2014〕第 4号
行政执法机关:湘西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食药局)
当事人:湘西自治州B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B县人民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4年5月8日,州食药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B县人民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病理室正在使用的奥林巴斯双目电光源显微镜上配置的“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在该院医疗器械科调取产品资质时发现“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软件不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依据医疗器械定义,该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软件属Ⅱ类医疗器械(6870),该产品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用于临床。该医院涉嫌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执法人员当即通知医院暂停使用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系统软件,照相取证,并将该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封。2014年5月12日,州食药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稽查支队负责对B县人民医院涉嫌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行为进行调查。州食药局稽查支队指定执法人员林xx、卢xx办理此案。
201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B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复印了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询问该医院的医疗器械科科长贾XX,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该医院向执法人员出具了《湘西州B县人民医院关于“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的情况说明》。至2014年5月13日,稽查支队完成该案调查,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B县人民医院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 B县人民医院于2009年7月12日从长沙市TH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奥林巴斯双目光电源显微镜,当时该产品由科室自行采购,不知道奥林巴斯双目光电源显微镜上配置的“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属于医疗器械管理,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该医院购进后根据《湖南省医疗器械服务价格实用手册》编号220800008的规定,使用时按9元/人次收费。该院从2012年5月7日起截止2014年5月8日共使用448人次,产生违法所得4032元。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违法事实成立,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5月15日,州食药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
2014年5月20日,州食药局向B县人民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食药罚先告〔2014〕17号),告知B县人民医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2014年5月23日,B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械科科长贾xx到州食药局稽查支队办公室代表该医院陈述表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
2014年5月30日,州食药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年5月30日,经州食药局负责人决定,对B县人民医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软件;3、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并处1998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4012元。B县人民医院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缴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州食药行罚〔2014〕17号)。
2014年5月30日,州食药理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B县人民医院, B县人民医院贾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州食药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B县人民医院对州食药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1、B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B县人民医院的资质情况及其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现场实物照片四张,证明州食药局执法人员是在该院病理室内发现了奥林巴斯双目电光源显微镜上配置的“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
3、B县人民医院关于“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院奥林巴斯双目电光源显微镜上配置的“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临床使用从2012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8日共使用448人次,工作站图文报告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共计收费4032元。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查封决定书》一份、《查封物品清单》一份,证明该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的基本情况,并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封。
5、对该医院医疗器械科科长贾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院已临床使用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院方不能提供该系统软件的资质。
6、医疗器械6870软件目录一份,证明“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软件属于Ⅱ类医疗器械。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B县人民医院对购进的医疗器械“MOTIC MED6.0数码医学图像分析系统” 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B县人民医院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湘西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是轻微违法情形,处罚基准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B县人民医院在该案中是从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但在使用过程中疏于质量验收管理,在该产品使用时未对人体产生直接伤害,因此参照基准处以1998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湘西自治州B县人民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州食药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XXX菜馆的行政指导案
XXCC〔2014〕第 5号
行政执法单位:湘西自治州工商局(以下简称州工商局)
当事人:XXX菜馆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11日,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在XXX菜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发放的VIP卡其使用说明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执法人员立即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决定进行行政指导立案。
经查证,XXX菜馆于2014年5月营业,其VIP卡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这一条款,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取得了相关证据,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应给予相应处理。
2014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意见书》(州工商指导字〔2014〕5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指导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XXX菜馆未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XXX菜馆给顾客发放的VIP卡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内容,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三、处理决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1、必须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经营服务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营销手段,合法经营。
2、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所有已发放的VIP卡,停止发放并全部销毁已印制但尚未发放的VIP卡。如需再次印制VIP卡的,不得印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州工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XXX菜馆对州工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XXX菜馆给顾客发放的VIP卡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这一条款的情况。
1、XXX菜馆是个体工商户,证明该个体工商户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当事人提供其印制的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VIP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给顾客发放的VIP卡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此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当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告知权利
2014年11月21日,州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意见书》(州工商指导字〔2014〕5号),告知其作出行政指导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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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州民盟,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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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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