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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家门口”庭审护航青山绿水

2025-06-03 07:48 作者:雷涛 来源:团结报 【字体:

  5月26日,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与泸溪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9月26日中午,泸溪县达岚镇潮地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田里修田坎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油菜秸秆,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经委托评估,鉴定刘某某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91公顷、灌木林地面积为0.24公顷,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补植复绿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8547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高龄当事人因身体原因出行不便,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与泸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达岚镇潮地村,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并以真实案例向周边群众进行法治宣传。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举证,充分论证了刘某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认罚,并愿意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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