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在对被告人判决刑罚的同时,调处被告人履行“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用补植复绿的方式来修复受损生态。
2021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从网上购买弹簧猎套等工具,在保靖县水田河镇周边山林安放猎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猪、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数个。2024年1月,公安机关对宋某某家进行搜查,搜查出冰冻的野生动物残缺体8份,改装的枪支4支。经鉴定,4支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野生动物中,小灵猫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猪獾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共计16000元。
法院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土火枪、改装射钉枪、猎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果子狸、小灵猫、猪獾、野猪等野生动物残缺体,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提出让宋某某以替代性生态修复即补植复绿方式来弥补因非法狩猎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失。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宋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前在保靖县水夯公路孔坪村范围路段公路两侧、孔坪村夯图国自然寨公共用地范围内种植米径4至6cm的桂花树60株(成活率达95%以上及管护期一年);被告人宋某某向社会公开道歉。现宋某某已主动按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种植了60株树木,且经验收合格。
法官说法:
国家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