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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某反映污水处理厂征地未补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23-12-18 10:12 作者: 来源: 【字体:


黄某某:

经查,龙山县大安乡龙堰村4组名为落当坪土地在1982年土地下户时因属于河滩土并未下放到农户,属于集体土地。2018年第二轮土地确权时,您的丈夫吴某某将您公公吴某某在落当坪开荒一块土地确权至您家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编号为4331302102140400082,面积为3.45亩)。经与您及丈夫核实,吴某某本人证实,您家在落档坪只有1块田土,且该田土在土地确权时由其本人带工作人员指界后进行确权。认定您所述污水处理厂占用的您家土地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编号为4331302102140400082,面积为3.45亩。为进一步核实,2023年7月26日,大安乡政府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江腾周山(湖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测绘,由您现场指界,并通过与土地确权系统中吴某某的田土进行重叠比对,江腾周山(湖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已经出具书面的测绘结果:龙堰村污水处理厂施工现场与编号为4331302102140400082的土地重叠面积约为6.09㎡。

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您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根据龙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应对您实际被占用土地6.09㎡补偿538.74元,对地面附作物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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