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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69
  • 文号:州政发〔2021〕6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1—000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6-09-12
  • 签署日期:2021-09-13
  • 登记日期:2021-09-13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9-13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进出口量质齐升,全面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直接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1美元(以州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奖励0.1元(人民币,下同),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特色农产品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6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实体企业业绩回流。由企业总部出口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转为州内企业自营出口的,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州内设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含外贸综合服务体、公路口岸运营企业、报关报检公司),对每帮助一家州内生产型企业实现业绩回流、每帮助一家州内生产型企业“破零”,且业绩达到1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

六、鼓励州内企业境外展销。由州政府组织参加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外的展销活动,企业所交的展位费申报省补贴后,差额部分由州全额补贴;每企每次补贴差旅费标准为港澳台地区0.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对外劳务合作。对州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和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批准认定的州级对外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外派一名湘西籍劳务人员补贴500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

八、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每年州级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放型经济奖补,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由项目单位申报,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州贸促会参加审核境外展销奖补资金),州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单位需在州内合法合规经营。各县市、园区参照本文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九、鼓励州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州内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实际投资业绩的州内境外投资企业,按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对有对外承包工程业绩的州内企业,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20万元。

十、优化服务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认识,主动服务,定期向外贸企业宣传最新政策,高效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将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开放型经济发展任务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分挂钩。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被省委、省政府加减分的,牵头单位按照原考核细则加减分,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视完成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加减分,具体标准按绩效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州政发〔201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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