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053
  • 文号:州政办发〔2022〕2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2—01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5-12-31
  • 签署日期:2022-06-10
  • 登记日期:2022-06-1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2-06-1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4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理念成为全民共识,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设施覆盖面显著扩大,无障碍信息交流全面深化,无障碍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残疾人、老年人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公共服务的环境更舒适、更便利。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加强无障碍环境宣传,汇聚共识

1.开展“无障碍环境宣传周”活动。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开展“无障碍环境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无障碍知识,倡导扶老助残,引导公众树立“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理念。(责任单位:州残联、州委宣传部、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民政局、州通管办、州卫健委)

2.加强法治教育。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纳入部门行业“八五”普法内容,增强干部及专业领域人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残联、州委宣传部,其他相关单位)

3.动员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动员残疾人协会、老年协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调研活动、组织无障碍观影、扶助出行、志愿服务等活动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局面。(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民政局、州通管办、州卫健委,其他相关单位)

(二)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品质

4.改善城市道路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路口、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到100%。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坡道等处的人行道,科学、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州府城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配置过街语音提示装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公安局)

5.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在城市公共汽车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逐步实现公共汽车内外使用。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无障碍车辆。汽车客运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完善无障碍设施,优化无障碍标识系统。公共交通场所根据需要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低位服务台、购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城市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公安局,其他相关单位)

6.优化公共服务场所设施。推进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教育、体育、康复托养、养老机构、特殊教育、社会福利、邮政、电信等领域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可达性、便利性的原则,优化无障碍通道,实施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以及用于信息交流的语音、字幕、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到2023年,州级国家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到2025年,有条件的县级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其他相关单位)

7.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不断完善信息无障碍建设发展环境,融入智慧城市发展,拓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无障碍环境领域的应用,推广应用手语视频交流、手机导航、电子地图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功能。加大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资费优惠幅度,促进其参与社会交流。州电视台至少在一个电视新闻栏目定期配播手语。2023年前,州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逐步完善12345社会求助、报警、火警、交通事故报警、医疗急救等公共服务系统,逐步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文旅广电局、州通管办、州智慧办、州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8.推进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同步推进公共厕所、坡道、扶手、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人防办>)

9.支持阅读无障碍应用。州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置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及相关阅读设备,为其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并引导有效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委宣传部、州文旅广电局)

(三)开展无障碍环境创建,示范引领

10.开展无障碍城市和村镇创建活动。确定1个县市(区),有条件的县市(区)确定1个村镇开展全国无障碍城市、村镇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先进城市和村镇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民政局、州通管办、州残联、州卫健委)

11.加快推进困难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支持40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推动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残联、州民政局)

12.打造示范样板工程。在建设城市新区、重大公共服务工程时,选择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枢纽、城市公园等部分重点工程项目,同步打造“无障碍市民中心”“无障碍交通枢纽”“无障碍主题公园”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精品示范样板。(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残联)

(四)加强无障碍设施维护,规范管理

13.建立管理维护机制。进一步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或管理权,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制定责任清单,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及时维护被损毁、故障、弃用的无障碍设施,保证其功能完善、使用安全、有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其他相关单位)

14.规范设置停车区域。根据城市建设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共享电动车、共享单车等停车区域,确保其与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安全、合理距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公安局,其他相关单位)

15.改造维护缘石坡道。全面排查城区主要人行道缘石坡道不达标设置、毁损情况,分批实施维护和改造,确保满足乘轮椅者的通行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

16.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集中清理整治盲道、通道、停车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占用、毁损、隔离物阻断问题。对占用、毁损或者阻断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相关单位)

(五)严格无障碍环境监管,夯实基础

17.严格执行“三同步”制度。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建设无障碍领域专业队伍。每年组织对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标准、规范等内容的系统培训,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知识纳入相关职业培训或者考试的内容,建设具有无障碍理念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教体局、州人社局、州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19.建立事前体验制度。县市(区)每年分别确定1-2个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纳入体验制度,建设单位在验收前组织、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参与无障碍设施体验和评价,推动无障碍设施贴合需求,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残联、州卫健委、州住建局<州人防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州直各相关单位、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把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建设目标全面完成。各县市(区)残工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职。

(二)保障经费投入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投入,优先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州、县财政应根据每年无障碍环境改造计划安排适当资金,优先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州财政对工作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通过“冠名”、社会捐赠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州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法规纳入人大执法检查重点。建立以残疾人、老年人、志愿者及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专业无障碍监督员队伍,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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