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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州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01
  • 文号:州政发〔2023〕4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3—000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8-04-01
  • 签署日期:2023-04-01
  • 登记日期:2023-04-01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3-04-0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决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推进全州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扶持发展、强化引导、规范有序、提升质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管理有序、自律规范、质价相符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鼓励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集聚化发展,力争到2025年,培育引进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竞争力强的中介服务品牌机构15个左右;中介服务供给能力、市场活力显著增强,初步形成与我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业发展格局。

二、全面开放中介服务市场

(三)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限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允许将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多家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中介服务机构可登记使用同一住所。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双告知制度,指导市场主体“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四)引导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州内外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开放,凡是符合中介服务机构成立有关法律法规,达到入驻基本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入驻中介服务超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超市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三、划定中介服务市场界线

(五)明确行政处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针对各行业领域,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中介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法律依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取得途径,形成全州行政处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坚持“应取尽取”,尽最大限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行政成本。坚持清单之外无中介服务,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清单实行动态更新,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年中确需删增事项的,由各县市、各职能部门依法报审通过后,方可实行。(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司法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四、明确中介服务选取方式

(六)实行分类限额管理。根据中介服务事项,费用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类和非财政性资金类管理。对于财政性资金类,按照其所需费用金额,对金额实行限额管理,分别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对于非财政性资金类,鼓励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低价优质的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七)财政性资金类限额管理。财政性资金类中介服务事项所需费用在政府采购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下的,其所需服务应当在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其费用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其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中介服务类项目应当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将中介服务按规定选取的相关证明作为财政经费拨付的必要材料和审计要件,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不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中介服务费及办理结算,审计部门在其决算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发改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类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并为其提供指导帮助。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企业和群众从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建立中介服务报备制,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行政对象有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且应当告知其中介服务超市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并向中介服务超市主管部门报备。中介服务超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报备台账,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联络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备程序的,一经发现,在全州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九)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具体选取办法及流程。中介服务选取办法一般为随机抽取、直接选取、择优选取、均价选取、竞价选取等五种之一,财政性资金类原则上不得采用直接选取方式,最终选取结果非最低价的,应当在有关材料中说明理由,并作为审计内容。非财政性资金类可自由选取。选取流程只能有发布信息、中介报名、中介选取等三个环节,且总计时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十)实行服务要素公开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中介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向州行政审批局报备。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公布的服务要素,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并在中介服务超市承诺公示。(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推行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的行为。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以政府所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事项,鼓励企业和群众通过利用中介服务超市竞争谈判获取最优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外公布中介事项名称,明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一经发现,州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发改委、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六、提高中介服务质效

(十二)完善中介服务审查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审查”机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查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内容时,必须在审查时一次性告知其所存在的全部问题,未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审查结果。(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探索服务计时“一体化”。进一步压减环节,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推行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一体化”计时,将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方案、报告、设计等进行评估检测的时间纳入审批服务时限,力争效率提升30%以上。探索中介服务成果网上提交,实现全程追溯、进度提醒,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效率,着力破解中介服务效率低、环节多、耗时长的问题。(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十四)依法开展行业监管。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约束,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开展中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遵守从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及时清退存在资产不清晰、收费不合理、服务不规范、失信违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优化办、州公安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打造“全面开放、宽进严出、管理科学、监督有效、低价优质、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超市。贯彻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出台全州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加强对中介服务超市的综合监管、协同监管、日常监管。建立中介服务超市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数量、相关非财政性资金类选取数量、相关报备次数、相关行业领域中介服务费用占投资总额之比(分财政性资金类和非财政性资金类)等情况。对财政性资金类占比最大的前五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其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复审,中介服务超市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建立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淘汰制度,及时清退违法违规违约或不良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依法管理与自我约束有效衔接的管理格局。中介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七)构建中介信用体系。依托中介服务超市,对接全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行业信用平台及第三方社会信用平台,全面获取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情况,综合运用中介服务评价、业绩积累,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评审专家多方互评等信息,构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形成综合评价信息,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运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和敦促失信中介机构积极整改,按程序依法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八、加快培育优质中介服务企业

(十八)培育品牌中介机构。内职业院校要联合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或中介服务机构按规范的专业开设“订单式”人才培养;相关部门要对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我州规模较大、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会计资产评估、金融服务、产权交易、法律服务、评估勘测和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打造品牌,积极向综合性、集团化、跨区域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教体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九)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州行政审批服务局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不断完善中介服务产业链,推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布局,提升专业化服务和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建设一批中介服务园区和楼宇,为入驻企业及员工提供拎包入住式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探索建立多介合一“联合体”。鼓励组建中介机构服务联合体,集合项目审批中的各类工程咨询、测绘、检测、评估、评价、勘测等中介服务于一体,为项目提供全过程一次性中介服务。探索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立对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联合评估的机制。(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工作要求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州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州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中介服务市场有关工作,适时研究有关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全州“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中介服务管理局面。

(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加强有关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分解细化目标,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将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部门绩效、个人评优评先和机关清廉建设内容。同时,将中介服务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中介服务降价提质。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和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区域竞争能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湘西自治州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本实施意见所指中介服务包括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处理,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工作;负责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协助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其相关中介服务,负责组织各部门动态调整和发布中介服务事项,建立健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做好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并会同发改、民政等部门在全州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政府采购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国动办)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中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人防监理资质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收费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对公证服务、律师事务所服务、法律服务所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城乡规划编制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图审查、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检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水资源论证编制、水利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评价与检测检验、安全培训、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对防雷专业技术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州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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